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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相关城乡低保政策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3 浏览次数: 248 信息来源:永强社区 [ 字体大小: ]

关于我市相关城乡低保政策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

                   通       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城乡低保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及要求如下:

一、相关政策补充说明

1、拥有三个子女的贫困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首先由子女提供相关家庭收入证明,经我市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核对无异议后,分别按照2个子女以内及3个子女家庭收入超出保障线(城镇每人每月500元,农村每人每年3500元)的50%和40%计算赡养费;如子女因残疾、患有大病等特殊原因,无赡养能力的或子女支付赡养费后,仍未达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2、夫妻双方,一方户籍是本地户口,一方是外地户口的,应由外地户籍方提供未在本地享受低保、社保、土地分红及农补待遇的情况证明(加盖公章签字)后,可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本地户籍方纳入低保范围。
    3、如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籍又有农业户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范围,如有收入,需补差的则就高纳入城镇低保。

    4、外镇贫困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因孩子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就读,夫妻双方有一方陪读,一方在本镇居住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5、符合低保条件享受土地分红、农补、粮补,未超过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且符合我市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可进行差额补助。

6、因房屋拆迁未得到返迁安置或用返迁补偿款新购置房屋的低保对象可暂时保留低保待遇;但因返迁补偿数额较大或新购房屋明显超出返迁安置费用的应取消低保待遇。

7、外出打工人户分离家庭,一方在本地居住一方在外地(内蒙古境内)打工的,在每季度本辖区低保续保时,由打工居住地的居委会及打工单位提供居住证明及相关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核算其家庭收入,未超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8、生活困难、已成年未婚残疾人或重病人员与父母同住,户籍不能单独立户的,可单独核算收入,做为户主申报纳入低保范围,可进行重点保障。

9、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中有子女就学、患有大病、残疾的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10、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失独、空巢)、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单亲家庭)、残疾人(重度),进行重点保障。

   11、本市户籍,因本人残疾或患有大病,在本地无赡养、抚养及监护人,且不能独立生活,造成人户分离在外省居住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提供相关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每年提供一次应签字加盖公章),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低保,由户籍地在每季度续保时,采取视频、打电话的形式了解其近期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12、按照我市申请低保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规定,将1—8级中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如经市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是9级的低保家庭,核算其家庭收入未超出低保标准,确实贫困的家庭,可本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出具由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及居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盖章的困难证明后,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认真做好入户调查申报审核及应保尽保工作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根据以上政策补充说明,及时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符合以上政策要求的贫困家庭进行梳理,逐户入户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户籍、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严格按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核程序,及时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及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解释工作。

望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如此《通知》与原规定有不同之处,可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牙克石市社会救助中心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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