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呼伦贝尔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及对我市城乡低保工作
对照绩效考评标准进行自查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根据呼伦贝尔市民政、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17]45号)及《2016年度旗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呼民政发[2017]46号)文件精神,要求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对照以上绩效评价办法及标准进行自查,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化管理及对照自查工作要求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好的将2016年我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落实好,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应首先从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受理告知等申报流程是否规范做起。并采取包片包户、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公开透明等管理办法,根据低保政策、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本辖区申报人员严格审核,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出现问题严格按照《牙克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倒查。
2、民主评议要求。民主评议应按照《牙克石市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的人数、评议人员范围及近期社会救助中心统一发放的民主评议表格要求进行,不能只走过场、流于形式,评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和影像资料。评议后应在本辖区及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3、低保工作“三公开”要求。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本办公场所及各居委会门前或醒目位置设立一处永久性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民主评议结果、拟批准金额、批准后信息、举报电话、低保政策宣传等所需公示内容。同时对已保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长期滚动公示。
4、政策培训。加强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及培训力度,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保障对低保对象的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同时做好信访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
5、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动态跟踪管理力度,时时监控,对出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严肃处罚,督促低保工作人员及辖区百姓时时有危机感、敬畏制度、敬畏责任,切实抓好责任的落实和制度的执行。
二、考评工作要求
根据要求做好对象准确率、救助有效性、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几个方面的评价标准。
1、精准认定及保障率达标。按照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计算保障对象认定准确率,加强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实准确,杜绝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骗保现象。
2、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及低保工作人员政策执行规范,无漏保、错保现象,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政策保”,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下的应退尽退和应保尽保机制。
3、救助对象在提出救助申请时、是否能够及时准确、便捷获得政策信息。
4、救助审核审批、复核、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5、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以基层工作人员、已救助对象、未救助对象及社会公众为目标,扩大宣传范围,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让群众真正懂得低保政策的含义,明白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是有重病、家庭支出大等原因就要享受低保待遇。
6、通过入户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了解救助对象公众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三、时间要求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在4月18日前,将此次工作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上报社会救助中心,如不按时完成,影响到上级对我市财政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补助资金的分配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成绩,后果自负。
四、转发呼伦贝尔市民政、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17]45号)、《2016年度旗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呼民政发[2017]46号)的通知(附后)
望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照自查,对未按规定执行及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迎接呼伦贝尔市民政、财政局的绩效考评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