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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5 浏览次数: 98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的、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我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行政办公、财务室等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单位各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财务办公负责将单位批准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单位各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采购。财务室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四)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行政办组织,使用和各管理办公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财务室组织,财务室、使用和管理办公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办公室的经办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由财务室按审批权限办理。

  (六)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行政办负责,质保金支付由行政办征求使用或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室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办公室的经办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由财务室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行政办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财务办公负责。

   第八条  符合内蒙古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财务室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九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任何办公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办公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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