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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次数: 111 信息来源:塔政社区 [ 字体大小: ]

生育管理工作

生育管理包括一胎生育行为、再生育行为、流入人口生育行为。

(一)一胎生育行为

1、一台生育条件

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登记结婚。

2、所需相关证件材料

符合政策已孕夫妇除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件材料:(1)一方或双方为非本镇办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办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2)再婚未育夫妇离婚方要有《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其再婚未育情况;(3)补偿性生育的要有所生子女死亡证明,由男女双方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同时出具的子女数情况及子女死亡情况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3、工作程序

(1)居村

要定期对已孕妇女进行孕情跟踪随访,提供优生优育、避孕、生殖保健宣传等相关服务。每月将初次确认已孕夫妇的《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和依法生育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镇办计生办。

(2)镇办

镇办计生办对居村上报的已孕夫妇的《户口薄》或《身份证》、《结婚证》和依法生育相关证明审核无误后,扫描原件建立电子生育档案,并将复印件和相关证明粘贴在《生育档案》封皮内,以现居住地分居村建立《一胎孕情跟踪及生育档案》,对已孕妇女做好孕情跟踪随访记录和预产期记录。

 (二)再生育行为

1、再生育条件

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17条——22条)规定的,均可申请再生育。

2、所需相关证件材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指标的夫妇,除须提供夫妇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含抱养、收养、离异判对方)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外,还需根据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1)少数民族

由男女双方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同时出具的子女数情况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出具的证明)、少数民族方要同时出具《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再婚家庭

1、初婚方提供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2、再婚方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要求有详实的离婚事件和生育子女数情况证明;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同时出具的婚育史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3、丧偶方提供由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与原配偶夫妻关系、生育子女数情况及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的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丧偶方原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病残儿

1、夫妇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镇办病残儿筛查表中有记录;

4、旗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史材料、诊断证明;

5、由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同时出具的生育子女数情况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4)抱养后孕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和居村、镇办计生办同时出具的子女数情况证明(无单位的只提供居村、镇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三)流动人口生育行为

1、所需相关证件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申请在我市生育的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须持有夫妇双方的《户口薄》或《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市人口计生局查验后生育的,为符合政策生育。

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除持有上一项所需证件并由市人口计生局验证外,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再生育《计划生育服务证》,并经市人口计生局查验后生育的,为符合政策生育。

(2)生育后流入我市的已婚育龄夫妇

生育一孩的:须持有夫妇双方的《户口薄》或《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婴儿出生地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镇办查验的,为符合政策生育。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除持有上一项所需证件,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再生育《计划生育服务证》,并经市人口计生局查验的,为符合政策生育。

2、工作程序

(1)居村

准确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夫妇的婚育信息并做好记录;及时将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及相关证件上报镇办计生办。

(2)镇办

将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纳入本地生育管理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审核流入人口生育夫妇所持证件,确保其证件规范有效。对流入口要求在我市生育的和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后流入我市的夫妇,镇办计生办须将相关证件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查验,并建立点子生育档案和留存复印件生育档案。

3、对流入人口生育孩次的认定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证时间与现居住地时间不足半年或发证时间与到现居住地时间超过半年但有验证记录的,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证时生育情况记录或验证记录认定。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证时间与到现居住地时间超过半年且无验证记录的,须有发证机关出具的生育情况及生育胎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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