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审批。
二、受理范围:
牙克石市辖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五、审批条件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实施)第2条第2款,第4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护矿井灯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清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保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受理地点:
牙克石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受理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免费
地址:牙克石市水利局
电话号码:0470-7207292。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1、岗位责任人:牙克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时限:即时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牙克石市水利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4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牙克石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5)时限: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牙克石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