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做出重要指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一要研究把握涉黑涉恶犯罪的新特点,增强专项斗争的精准性。现在涉黑涉恶犯罪的主要领域包括一些矿场、暴力讨债和基层“村霸”,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到打得精准、打出实效。
二要以开展督导为抓手,推动专项斗争落地见效。要自我加压,把专项斗争深入推进,要及时发现推动解决地区进展不平衡、斗争推进不持续、办案尺度不统一打黑与“打伞”不衔接、打击与治理不协同等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效。
三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集中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着力解决非法集资、传销、黄赌毒等突出违法犯罪问题,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2018年1月11日)主要精神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七、扫黑除恶专项作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专项斗争,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牧区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明显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九、扫黑除恶专项作斗争的工作措施是什么?
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要求:1.摸排深挖线索;2.聚焦打击重点;3.依法从严惩处;4.提升打击效能;5.推进综合整治;6.深挖严打“保护伞”;7.加强基层治理。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要求:1.突出一个聚焦点;2.抓好两个结合:一是与深挖“保护伞”相结合。二是与加强基层治理相结合;3.做实四项工作:①广泛征集线索,深入摸底排查;②加强部门联动,深化综合治理;③统一执法思想,依法从严惩处;④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打击效能。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要求:1.落实领导责任;2.强化督导考核;3.加强舆论引导;4.严格责任追究。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2.强化督导考核;3.加大宣传力度;4.严格工作奖惩;5.密切沟通交流。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类打击重点: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牧区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自治区增加五类打击重点:
我市根据自治区杨伟东副主席“致各盟市公安局长一封信”中整理的四类打击重点: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十五、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二十六、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反映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受理范围包括(含11类打击的重点):
2.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
3.出重拳、下重手,切实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压倒性态势。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出朗朗乾坤!
5.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8.扫黑除恶清隐患,提升群众安全感。
9.广大人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10.全民动员,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11.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12.紧紧依靠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13.全民动员、人人参与,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14.深入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5.全民动员,坚决铲除黑恶“毒瘤”。
16.坚决打击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乡霸”!
18.坚决铲除强拿硬要、逞强斗狠、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19.坚决打击采取贿赂、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乡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