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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