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