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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采砂许可审批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 63 信息来源:水利局 [ 字体大小: ]

一、事项名称:

采砂许可审批。

二、受理范围:

牙克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采砂许可证审批。

三、办理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修正)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障行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 并依法交纳管理费。。

四、实施机关

牙克石市水利局

五、审批条件

1、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2、采砂的范围、地点、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中、长期总体规划。

3、采砂项目对河道的行洪、河堤安全、环境等不构成影响。

六、受理地点:

牙克石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涉及到第三方的,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有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同时需填写《牙克石市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表格可在牙克石市水利局或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处领取;

5、其他相关材料。

八、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受理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免费

十、审批咨询

地址:牙克石市水利局

    电话号码:0470-7207292。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十一、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牙克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牙克石市水利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8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河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开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牙克石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5)时限: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牙克石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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