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平台首页 > 重要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取证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取证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3 浏览次数: 62 信息来源:审计局 [ 字体大小: ]

厅机关各业务处,厅驻赤峰、海拉尔审计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业务处及审计人员审计业务取证等工作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厅机关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的取证、审计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审计评价的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的规定,审计评价依据要做审计底稿并附相关证据。

  二、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执行。

  三、关于审计建议的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的规定,审计建议的取证,如在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有证据支持的,可不重复取证;没有的要做审计底稿并附相关证据。

  四、关于审计证据的齐全、完整

  上述所指审计证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二条“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执行。同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另外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避免审计证据过于冗余。

  对审计证据不齐全、不完整的项目,审理机构可要求业务处补充证据;无法补充的不予以审理,亦不准上厅审理委员会审定。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且较为重要的问题,但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准确定性的,为了不影响审计工作进度,相关业务处可在取证完整的情况下,将上述问题进行“存疑备案”,暂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与此同时,要将此类问题请示审计署,待下次审计时继续关注并进行再核实。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19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