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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次数: 37 信息来源:巴林 [ 字体大小: ]

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问答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

1、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2、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员要在每年的发证周年之月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申报失业或就业状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年检专用章”。逾期未年检的,不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

二、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政策

4、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6、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自谋职业自有资金不足的,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2年以内,可展期一年。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对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外的经营项目,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7、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答: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衡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推荐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户口本主页和个人的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同时,由1名当地财政开支的人员提供信誉担保。

8、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何扶持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除以上扶持政策外,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0、哪些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4050”人员: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计算年龄的日期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或因拆迁拆违造成全家失业的一名家庭成员。

(3)城镇从业人员中的就业转失业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享受城镇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高校毕业生。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大专及以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6)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且仍未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

(7)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且仍未就业的人员。

11、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

(1)本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携带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初审。

《衡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街道(乡镇)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完备的,登记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直单位失业人员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将人员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结果反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将证件退还申请者本人。

12、灵活就业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年龄截止日期至2007年12月31日)补贴2/3,非“4050”人员补贴1/2;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2)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13、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填写《衡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审批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要将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及其复印件,缴至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就业服务局,再由市就业服务局将资金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

14、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答:(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岗位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不同工作岗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区每人每月600元,其他县市每人每月500元,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协议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年龄。就业援助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的办法。

四、企业新增岗位招用人员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5、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何补助政策?

答:(1)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毕业2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1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什么?

答: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100人以下的企业达到30%),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2年的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五、其他就业服务政策

17、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120元。

18、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内容及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是指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对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1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执行衡价行费字〔2007〕4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20、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答: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自2013年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此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申请。高校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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