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 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