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牙克石市审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牙克石市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牙克石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审计全覆盖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牙克石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工作。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牙克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按管理权限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对上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各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本级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属国有单位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作出审计决定。
(五)按规定对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党政领导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依法开展对全市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推动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