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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丨《婚姻法》讲义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次数: 37 信息来源:图里河镇 [ 字体大小: ]

 

 

 

 

《婚姻法》讲义

 

目前大家所谈论的婚姻法主要是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颁行的2001年新《婚姻法》,它是在原来旧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此外,除了这部法律,今天的讨论还将涉及到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法律是骨架的话,那司法解释就是具体的血肉,要使法律条文能较好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将问题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哦。这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我们把它们简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婚姻法》这部法律和“解释一”都规定得比较原则,解释二则更立足于实际一些。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结婚肯定是异性了,这不是废话吗?当然不是,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有些西方国家已经可以允许同性恋结婚,当然,这个情况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

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所谓无效和可撤消,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消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无效的婚姻造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有影响,如果是正常合法的婚姻,男女双方承担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如果是无效的婚姻,则会被法律作为非法同居对待,很多权利是没有保障的。好,接下来我们详细讲述:一、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了准确理解法律上的“周岁”,举个例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那么他最早可以在哪一天进行结婚登记?他在2002年1月1日就可以结婚了,因为出生当天算在内。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值得强调的是,丧偶包括原配偶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该人离开家无任何音讯满一定的年限,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失踪一方死亡,实际上当事人死没死并不知道,但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策略,是法律所必须的。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的结婚,所以以上禁止结婚的条件限制是“血亲”。特别说明三个地方:(1)直系血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是血亲就不可以结婚。 (2)血亲的理解上需要强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起点算一代,向上父母算两代,祖父母外组父母算三代,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结婚的话,另一方不能是祖父母外组父母其中一人所繁衍(包括继、养等拟制血亲关系)。比如自己和姑表亲之女(即表侄女),二人的同血缘之源处在祖父母,所以不能结婚。   2、第二种禁止结婚的情况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主要是为婚姻另一方和将来婴儿着想才禁止这些疾病的患者结婚,如果查出有这些病,是应当让提出结婚申请的人暂缓结婚的,就是说,治疗好了以后还是可以结婚的。第二类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之所以禁止这类人结婚,是考虑到社会效果的,因为遗传病人生下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残疾,增加的是社会的负担,所以,如果此类患者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法律允许结婚。第三类是某些精神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二、结婚登记讲两个问题: (一)登记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帮忙”去登记,要知道,结婚这个东西是不能帮忙的哦。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要知道,这种婚姻是法律不承认的,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是有风险的。所以有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这是对的,现在就是要搞清楚的一个小问题就是,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何时起计算,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婚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这个小问题实际是涉及到一个大问题的,比如在夫妻两个离婚之后,分割财产就有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计算的,有些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可以转化或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具体的,到后面会讲到。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来看一个案例:有个不满20岁的女的和男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两人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了女方满20岁之后才补办的结婚登记,那么现在问,二人何时起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确立不是以补办登记时确立,而是以实质要件的符合时为确立标准。如果这个女的是在达到法定婚龄时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同居生活,那婚姻确立时间就是此时;如果是未达到之前,则实质要件的确立则是在她达到20岁的那天,所以,这对夫妻的关系既不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那天,也不是在补办结婚登记的那天,而是在她达到20岁生日的那天。另外,前面说过患有某些病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一个患者就是隐瞒了病情取得了结婚证,后来他的病又治好了,这样他和他人的婚姻关系起始时间从病治疗好了的这天开始计算。 (二)同居关系同居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种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前一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后一种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违法。特别要指出的是,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事人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一般来说,要是同居的两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解除其之间的同居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无论是两种同居中的哪一种,法院都要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就是说,如果不涉及财产或者小孩的问题,仅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的,因为毕竟同居关系和正式的婚姻关系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只有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给予登记,否则不可以:1、双方自愿,无他方或第三人干涉;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这个之前已经说过,强调一点的就是,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晚婚晚育;3、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不能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没有配偶,即未婚、丧偶或离异均可。(四)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就是在哪里登记结婚。在城市的,是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的,要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办理。三、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   1、重婚的,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2、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4、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这些很容易理解,前面也都详细讲过,在这里不展开说。只说一个蛮有意思的案例:一个男的,因为有了第三者,女方就诉至法院,法院判处离婚,拿到判决书的当天,注意是当天,那个男的就找到第三者,两个人拿着判决书高高兴兴地去办理结婚登记。就这个事,你们说他们新缔结的婚姻有没有效?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收到判决书还有几天的上诉期,只有过了上诉期,没有人上诉,判决才生效,他才恢复了“自由”,而现在他仍然为人丈夫,所以他们的这个行为属于重婚行为,属于无效的婚姻。 (二)申请宣告人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1、婚姻当事人,即结婚的两个人自己。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有权利申请宣布婚姻无效;除了这种情况外,其他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和组织才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2、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3、以结婚者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申请;  4、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有权提出申请;  5、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有权。(三)无效婚姻之诉提起申请婚姻无效的诉讼,这个问题只强调一点,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举个例说: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法院支持还是不支持呢?要知道,两年过去了,女方已经21岁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所以法院将此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在女方满20周岁的那天,这个本来无效的婚姻就有效了。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这个时候原告想撤诉的,不能准许,目的是维护婚姻和法律的严肃性。宣告婚姻无效之后,很自然的,和离婚一样,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问题。有点要指出的是,宣告婚姻无效和对财产及子女等问题作出判决应当是两份判决书,宣告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当场生效;而对其他问题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就是在判决宣告婚姻无效之后,当事人双方针对财产和子女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的,应在婚姻效力的判决书之外,再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执行效力和判决书是一样的)。四、可撤消婚姻   定义: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刚才讲过的那个买了个被拐买妇女当老婆的,就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因为当时可以算是遭到了胁迫。可撤消婚姻的撤消行使权只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别人没有权利申请撤消。有权撤消的机关有两类: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力撤消此类婚姻。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  1、被确认为无效婚姻、或者存在瑕疵的婚姻被撤消后,具有溯及力,至始无效。  2、至始无效意味着双方之间没有存在过夫妻关系,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相关问题。  3、财产的处理: (1)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所谓共同共有,其对应概念是按份共有,比如一对男女共同共有1000元钱,在关系存续期间不是说每人有500元,而是对这1000元钱共同具有所有权,如果要使用,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得到双方的同意。而按份共有则就是一个人500元,互不相干。 (2)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法律讲的是证据,有证据的当然比空口说要有说服力。 (3)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才依法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婚姻属于民事法范畴,在民事领域,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就依照协议办,只有在双方达不成协议时才由法院出面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所谓无过错,具体说,就比如男方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女方如果是勤俭持家,则女方就是无过错方。 (4)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比如甲和乙重婚,在被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中,甲的合法妻子可以要求参加诉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一个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指的是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又因为诉讼涉及到自身利益得参加诉讼并有权提出自己诉求的一种诉讼身份,如果她认为判决不公,还有上诉的权利。  4、子女的处理无效、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于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充分保护了下一代的利益的考虑,毕竟,我们常说:“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婚姻法规定,被宣布无效和被撤消的婚姻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与离婚时一样,我们第三部分讲离婚。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这一部分讲财产关系。一、法定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虽然他可以隐瞒,但这个钱的性质是无法改变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怎么理解这最后一条呢?来看个例子吧。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比较有才,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小说一出版,出版社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小说付梓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那么现在问:这20万元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答案是的。为什么呢?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前面说的“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1)遗嘱(包括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这是充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主意志。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这一点可以理解成两句话:结婚以前,“谁家的孩子谁家疼”,结婚以后,则是“双方一家亲”,除非赠与人有明确的相反意思表示,否则,婚前就是给个人,婚后就是给双方。法律和司法解释也都是充分考虑和尊重民间风俗的,这就是个很好的例子。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某男用婚前个人积蓄30万元进行了两个项目的投资,结果一个项目亏了3万,一个项目获得红利4万,那么总的来说赚了的1万块钱是该男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夫妻共有的。而且,假设残忍一点,只有亏了3万元,那么这个3万元的债务应当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当然,前提假设是男方不是故意亏掉的或者别的不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别有用心故意亏的,那得另当别论。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也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即除非当事人夫妻双方没有别的约定,都应当按照法律来办,来给这些财产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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