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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核准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 71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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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类型 | 市本级权责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名称 | 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核准 |
涉及的事项名称 | |
责任主体、实施部门 | 住建局 |
证明部门 | |
设定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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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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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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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