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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水、挖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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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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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类型 | 市本级权责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水、挖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涉及的事项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水、挖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实施部门 | 伊图里河镇 |
证明部门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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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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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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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