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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参考

发布时间:2018-03-20 浏览次数: 71 信息来源:绰山社区 [ 字体大小: ]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参考)

一、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需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书要说明申请理由。

二、受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向申请人发放《温馨提示单》(见附件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2),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见附件3,其直系亲属相关信息及工作单位、职务要填写真实完整)、《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附件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5),提交申请低保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附件6);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补正告知书》(附件7)。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附件8)。

三、审核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对中心提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9),通过信息平台对低保申请家庭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农业、林业、水产畜牧、财政供养、编制等部门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结束后,旗县(市、区)出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附件10)。

2.入户调查和收入核算

(1)入户调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新申请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附件11)。(2)收入测算。核算申请家庭收入,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测算表》(附件12)。

3.民主评议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关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按程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附件13)。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进行复核。

4.审核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嘎查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公示》(附件14),公示期为7天。无论审核是否通过都向申请人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情况告知单》(附件15)。

四、审批

1.入户抽查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抽查名单》(附件16)。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全部入户调查。

2.审批公示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审批公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附件17)。

3.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出具《最低生活保障批准决定书》(附件18);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9),可委托(需出具《委托书》)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对公示有异议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全部在享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4.资金发放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牧区,低保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首月10前发放到户。

五、定期复核和定期报告(动态管理)

根据低保家庭状况和收入变化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苏木乡镇(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出保障意见,报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低保金额进行调整。至少做到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实行年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实行月审,农村牧区实行半年审,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实行季审,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表》(附件20)。视核查情况提出保障意见,及时办理保障金增减变动或停发事宜,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21)。低保家庭应当向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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