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市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应当征求市党代表的意见。需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市党代表大会市委报告稿、市纪委报告稿;
(二)市委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报告、决议;
(三)市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关内容;
(四)市委常委会重大问题决策。
其中,市党代表大会市委报告稿、市纪委报告稿,在征求本届市党代表意见的同时,应征求下届市党代表的意见。
第二条 对重要事项需征求市党代表意见的,由市委办、市纪委提出征求意见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报市委同意后,由市党代表联络办负责办理。
第三条 市党代表联络办根据征求意见的内容,综合考虑代表职务、分布等因素,提出征求意见建议名单,经市委、市纪委同意后,做好联系落实代表、相关会议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委办、市纪委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汇总,深入分析、研究、吸纳。对未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落实人员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条 市党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参加市委有关征求意见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其他单位有关事项需要征求市党代表意见的,需报经市党代表联络办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