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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奴耳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预警制度

发布时间:2012-01-20 浏览次数: 106 信息来源:乌奴耳镇 [ 字体大小: ]

根据乌奴耳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落实预警措施,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及时处理和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

第一条   强化情报信息工作。要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率传报的效率。要建立精干、高效的信息员队伍,完善办事处、村(社区)、组三级维护稳定工作信息网络,随时掌握并及时提供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隐患的相关情况。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的研判,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二条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分级。按照性质和轻重缓急,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分为四级:有可能发生到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为四级;有可能发生到县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为三级,有可能发生到市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为二级,有可能发生进京集体上访、赴省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有可能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到党政机关部门制造恶劣影响事件的为一级。

第三条   加强信息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报告。对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四级信息要在8小时以内上报,三级信息要在6小时以内上报,二级信息要在4小时以内上报,一级信息要在2小时以内上报。在重大节庆活动、重要会议、敏感时期、敏感事件期间,实行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报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的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初步报告,再续报全面情况。各村(社区)、各单位报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一般要逐级上报,重大紧急情况汇报可越级上报,同时抄送上一级机关。

第四条   加强信息的痕迹管理和跟踪落实。由于信息的持续和可控性,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上报登记工作,对持续发生的信息要跟踪落实,掌握动态;对已经平息和已经控制的信息要做好记录,做到备案可查,并将其作为重点予以防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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