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9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推进《办法》顺利实施,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所倡导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与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全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在开展备灾救灾、社会救助、群众性应急救护、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和促进我区和谐、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全社会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还存在模糊认识,红十字会组织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还有不少困难,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新修订的《办法》,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大了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为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富民强区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大力学习、宣传、普及《办法》
自治区司法厅要积极推动将《办法》纳入“六五”普法教育总体规划,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广泛宣传普及《办法》,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对红十字事业的认知认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积极支持,深入宣传《办法》,集中报道红十字事业发展成就及对推进我区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中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宣传落实《办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贯彻落实《办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促进红十字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办法》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公仆意识、民生观念和人道情怀。要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理念、机制和手段,不断丰富宣传载体,不断增强《办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支持、参与红十字公益事业,自觉为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的良好局面。
三、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各级红十字会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在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制定具体方案,结合日常学习和业务培训,组织专兼职干部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准确掌握法律条文及其内涵,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红十字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中广泛开展宣传《办法》活动,增强广大会员和志愿者的法律意识,推动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进程。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贯穿到业务工作中,深入开展救灾、救助、救护和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和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扩大工作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和感召力,并以此为载体,推动全社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在全区形成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以红十字事业的大发展促进《办法》贯彻落实的良性循环局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