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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28 浏览次数: 95 信息来源:库都尔镇 [ 字体大小: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2012年自治区将继续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和实施民生工程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重点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2年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

  (一)大力推进农村牧区扶贫开发

  自治区进一步加大推进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力度,重点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给予扶持,年内实现30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在积极争取中央扶贫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使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尽快改变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面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各类扶贫专项资金10.5亿元,较上年增加8.8亿元。(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二)积极推广实施节水灌溉农牧业

  自治区要加大推进实施节水灌溉农牧业的力度,安排节水农牧业推广补贴专项资金2.2亿元、高效节水人工优质草牧场建设补助资金1亿元。(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实施)

  (三)全面实施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自治区原定从2011年开始3年内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现决定提前一年实现。2012年,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部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全区共需投入资金20亿元,由自治区与盟市、旗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2.4亿元,新增6.2亿元,共有约83.6万名学生受益。(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四)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自治区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12年末,全区预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维持在85万左右,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维持在116万左右。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12%的增长幅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1年基础上月人均提高39元,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1年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所需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按照人均可用财力分类分档对盟市给予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7亿元,较上年增加3亿元。(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五)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2012年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共需资金41.18亿元。其中,新农合参合人数由2010年的1214万人增加到1240万人,需补助资金29.76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76万人,需补助资金11.42亿元。此外,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纯牧业旗县人均多补助20元,需安排资金1200万元。对于这部分医保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7.52亿元。(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实施)

  (六)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012年,预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20万人,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2.3亿元。在中央补助55元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按照分类补助的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提标补助资金4000万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七)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投入力度

  2012年,全区拟安排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建设任务7万户以上,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4.8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八)实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政策

  为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人给予生活补贴。据统计,自治区应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政策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约17.72万人(内政办发〔2011〕127号文件规定范围),其中,80-9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共需资金2.13亿元。按照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23亿元。(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实施)

  (九)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条件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条件,自治区将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分级负担的形式筹资,使全区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比上年增长12%,达到年人均4013元和246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农村牧区五保对象供养补助资金9153万元,使全区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提高5%,达到50%。继续改善城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三无”人员的生活条件,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4501万元,共计1.3万余人受益。(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十)推进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

  2012年,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全面深入开展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扩大嘎查村覆盖面和村民受益面。预计自治区各级财政筹措奖补资金10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5亿元,较上年增加2亿元;各盟市、旗县也要相应增加配套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化债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化解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二、2012年重点实施的“十项民生工程”

  (一)全力推进教育保障机制工程

  1.保障义务教育发展。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资金1.2亿元,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2.2亿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活困难补助1.04亿元,义务教育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1.7亿元,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5.9亿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4400万元,大力促进全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

  2.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2亿元,支持全区职业教育发展。

  3.支持高等院校发展。2012年,将生均定额标准由5500元提高到7400元,并根据不同的学校类型确定不同的折算系数。加大对高校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化解高校债务、分担大中专院校奖助学金等。2012年,全区高校生均综合财政补助力争达到12000元。

  4.改善幼儿教育条件。为解决人口密集城镇幼儿入园难问题,“十二五”期间设立支持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公办幼儿园的校舍加固改造、更新设备,对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计划每年投入2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5年共需投入10亿元。为解决农村牧区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问题,2012年新建28所农村牧区幼儿园,计划投资7000万元。

  以上4项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促进牧民增收工程

  1.大力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2年,继续将自治区10.2亿亩可利用草原纳入生态保护补助范围。对全区严重退化的4.43亿亩草原实行禁牧(6元/标准亩),总投入25.06亿元;对禁牧以外的5.77亿亩草原实施草畜平衡(1.5元/标准亩),总投入8.17亿元。同时,增加牧草良种补贴4522万亩,每亩补贴10元。对48万户牧民给予综合生产资料补贴,每户补贴800元。此外,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5000户牧民转移安置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嘎查村管护人员补助。

  2.畜牧业良种补贴。对牧民购买区内具备旗县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的特级、一级种公羊予以补贴,每只补贴800元。牧户使用良种肉牛冻精,每头基础母牛每年补贴10元。对牧户养殖良种基础肉用母牛,每年每头补贴50元。3项补贴共需安排资金2.4119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1.3924亿元。

  3.牧业机具购置补贴。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将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比例提高到50%,对牧民合作组织购置机具给予优先安排。预计需要资金1.13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6780万元。

  以上3项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三)大力实施安居工程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各地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2012年,自治区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4.22万套,约253万平方米,预计投入资金68.95亿元。按照分级负担的方式,争取中央补助7.3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5.1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2.廉租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廉租住房2.63万套、126.11万平方米,预计投入资金21.78亿元,争取中央投资6.3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2.52亿元。通过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2630套,发放租赁补贴11.73万户,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3.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11.18万户、895万平方米,总投资217.02亿元,中央及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其中,争取中央补助6.9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2.23亿元,盟市以下筹集资金207.89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4.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1.13万户,其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总投资3.2亿元,中央与地方各负担一半,自治区本级适当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5.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完成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3.31万户,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共配套投资3.31亿元。(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森工集团负责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6.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1.89万户,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共配套投资1.134亿元。(各盟市农垦主管部门、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负责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7.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3373户,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共配套投资2024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8.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根据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规划和自治区残疾人事业规划,“十二五”期间计划对3万户残疾人危房进行改造。2012年,对6750户残疾人危房进行改造,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每户1250元补助,安排专款844万元。(自治区残联负责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9.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议》,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力度。2012年的改造任务拟定为1000万平方米,自治区与中央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自治区的补助标准为55元/平方米,需安排配套资金5.5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10.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5万套、135万平方米,总投资36.79亿元。计划建设限价商品房8195套、49万平方米,总投资13.72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四)继续实施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工程

  1.落实农村牧区奖补优惠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农牧业综合奖励、支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设施农业补助、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基层防疫员工作补贴、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等各类奖补资金8.7亿元,支持农村牧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负责实施)

  2.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力度。2012年,预计中央补助我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4.7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6.22亿元,支持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河套灌区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3.加大种养业及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力度。2012年,预计种植业投保面积为7480万亩,参保农牧户稳定在200万户以上,奶牛投保25万头,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种养业保费补贴7.5385亿元。对能繁母猪投保给予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780万元。(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4.继续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全区农村牧区1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国家下达我区的人均投资标准为556元,根据各盟市上报的2012年投资计划测算,人均投资标准由2011年的750元提高到780元。国家补助445元/人,地方配套335元/人,共安排资金7.8亿元。其中,国家补助4.45亿元,自治区及盟市配套3.35亿元。(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实施)

  5.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功能。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4000万元,用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安排农村牧区金融支付服务机具补贴1000万元,用于推动农村牧区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6.大力改善农村牧区交通运输条件。全区拟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63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5.5亿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

  7.加大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亿元,较上年增加2000万元,重点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等民生工程建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五)继续实施医疗保障工程

  1.继续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经费7122万元、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7400万元,支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盟市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2.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力度,201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费由人均20元提高到25元,全区共需资金6.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80%,剩余部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担,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4200万元。

  以上2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自治区卫生厅配合。

  3.实施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973万元,实施农村牧区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农村牧区妇女增补叶酸项目、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人间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农村牧区改厕配套等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实施)

  4.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800万元,较上年增加800万元,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5.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200万元,较上年增加600万元,重点支持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全区范围内试点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以上2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六)继续推进社会就业再就业工程

  1.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支持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就业培训补贴、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设立创业发展资金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等各类经费1.6亿元,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自治区教育厅配合)

  3.支持妇女儿童事业。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妇女工作专项经费1200万元。其中,600万元用于农村牧区妇女小额贷款项目,主要扶助农村牧区妇女发展种养业;100万元用于城镇妇女小额贷款项目,主要支持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创业就业;200万元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基层偏远地区妇女医疗保健条件,开展巡回医疗、义诊及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工作;300万元用于妇女儿童扶贫济困、妇女培训等事业。(自治区妇联负责实施)

  4.支持金融机构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18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七)继续推进文体广播、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程

  1.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各类文化专项资金3.9亿元,重点支持内蒙古博物院等105座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转补贴和展陈、安防能力提升,适度对10家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给予补贴。(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实施)

  2.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各类体育专项资金4000万元,主要用于安排备战全国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以及组织赛马赛事补助经费。(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实施)

  3.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各类广播电视专项资金8000万元,重点支持农村牧区电影工程建设及设立蒙古语第二频道等工作。(自治区广电局负责实施)

  4.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1.7亿元,主要用于农村牧区部分家庭政策内孕期妇女“一杯奶”生育关爱行动、农村牧区政策内生育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实施)

  (八)推进实施社会保障工程

  1.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12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3.25亿元。此外,自治区安排农垦企业养老保险补助2000万元。

  2.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到位。在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基础上,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及待遇落实到位。

  3.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

  以上3项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4.对退伍军人及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1.5亿元,用于区直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退伍军人安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及培训等支出。(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5.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引导的投入力度。自治区设立全区困难职工帮扶引导资金,支持工会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用好中央及全国总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帮扶引导资金。(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实施)

  6.贫困大学生救助。为了不让考上大学的孩子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救助,全区各级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4500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800万元,用于解决特困家庭大学生按时入学问题。

  7.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目前,全区有公办老年福利机构55所,床位1.02万张,供养“三无”对象4206人。我区现有老年人256万,今后将以3.2%的速度递增,按照保障1%的老年人计算,有2.5万多名老年人需要入住福利机构,每年平均1万人。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620万元。

  8.继续实施文革“三民”生活补贴政策。全区现有文革“三民”2.8万人,2012年继续执行自治区2011年出台的文革“三民”生活补贴提标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402万元。

  9.对城乡低保边缘户实施临时救助。2012年,通过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继续加大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临时救助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使全区城乡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水平达到人均200元。

  以上4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10.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继续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884万元,重点支持贫困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自治区残联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九)继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节能减排工程

  1.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亿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2.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支持金太阳示范工程、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3.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末,全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为实现这一规划,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亿元,本年末全区所有城市及旗县所在地城镇均要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7.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2%。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5.5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1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4.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计划投资2.6亿元,对部分重点区域历史形成的矿山地面塌陷、固体废弃物、采坑和排土场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植被。(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所需资金从“两权”价款中解决。)

  (十)创新社会管理工程

  1.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按照一定比例分担。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社区建设。继续推进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建设,力争2012年底所有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均达到300平方米。(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2.加强基层政权、苏木乡镇生活设施建设。加强嘎查村级组织机构运转、苏木乡镇生活设施和苏木乡镇财政机构标准化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9000万元,新增7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3.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集中力量处理信访热点、难点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2012年筹集资金1.638亿元,其中,中央补助546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5460万元,盟市及以下分担5460万元,用于解决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以及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自治区信访局负责实施)

  4.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要求,做好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2012年预计投入资金17.6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2.98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62亿元,用于各级强化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自治区政法机关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十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协调配合,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自治区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本部门负责的民生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各盟市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定期了解掌握各地区“十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的实施进程,在今年7月中旬和明年1月中旬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深入基层检查项目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在今年年底全面总结“十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的完成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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