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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 13 信息来源:巴林 [ 字体大小: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分项:备案、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除当面提交外,备案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1. 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 备案和变更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2.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加盖文化行政部门公章)。

3.补证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八、备案时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十、备案文书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加盖文化行政部门公章)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 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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