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分项:备案、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除当面提交外,备案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2.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加盖文化行政部门公章)。
3.补证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八、备案时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十、备案文书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加盖文化行政部门公章)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