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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年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 166 信息来源:永强社区 [ 字体大小: ]

牙民发〔2019〕号

 

关于开展2018---2019年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

为开展好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牙克石市户口的城乡低保、孤儿、“三民”、特困人员,以及由镇、街道和市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

二、救助标准

年度内个人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后,经审核个人负担的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正规医疗票据按自负费用总额的20%救助。扣除各项保险、救助和补贴后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分档按比例救助。每人每年封顶救助6万元。患有多种大病的,只允许申请一种救助。

三、救助病种

按照内民政社救(2013)65号文件精神重症具体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唇腭裂; 肺癌; 结肠癌; 直肠癌;布鲁士杆菌病;胃肠道间质瘤; 肾癌肝癌; 多发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肺动脉高压(肺血管疾病);以及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

四、所需材料

1.旗、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书原件或出院证明原件;(如无原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印章);或经医保核销后加盖医保局公章的报销分割单;

2.申请人需持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结算单及医院专用收费收据;

3.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残疾证或特困供养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由市扶贫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 按年度救助,每个年度内不重复救助。2018年及2019年在民政医疗救助职能移交前的慈善救助,需提供民政医后救助情况。

各地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牙克石市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2018年慈善救助于12月5日前、2019年慈善救助于2020年3月前分别报送至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

附件:牙克石市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牙克石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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