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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一药店疫情防控期间因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 88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价格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药店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2020年2月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明码标价情况检查,在进入位于牙克石市东方新城A区的一家药店时发现,该药店柜台上摆放的药品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片和蚝贝钙片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商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由于该药店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项:“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现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商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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