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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次数: 157 信息来源:永强社区 [ 字体大小: ]

关于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各旗市区民政局、慈善协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慈善总会《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函[2013]65号)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15]154号),为更好地发挥慈善在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中的作用,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将对贫困家庭慈善医疗、困难危重症儿童、困难大学生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时间

2019年2月3日前。

二、救助对象

贫困家庭慈善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个人自付金额6万以上,具有呼伦贝尔户籍的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结肠癌、直肠癌、布鲁士杆菌病、胃肠道间质瘤、肾癌、肝癌、多发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肺动脉高压(肺血管疾病)等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

困难危重症儿童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个人自付金额6万以上,具有呼伦贝尔户籍的14周岁以下,患重大疾病、经济困难、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儿童。

困难大学生救助对象: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本专科学生。

三、要求

(一)按照救助对象要求,市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报送帮扶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一名。

(二)各旗市区民政局、慈善协会上报贫困家庭慈善医疗、危重病症儿童、困难大学生各一名。

(三)救助对象不得重复填报。

(四)旗市区民政局、慈善协会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函[2013]65号)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相关材料务必真实。

(五)各单位于2019年1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447室)。

联系人:赵之箐    

电  话:8217214

附件:1.贫困家庭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

  1. 危重病症儿童救助申请表
  2. 困难大学生救助申请表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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