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鼓励争取项目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抢抓发展机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争取的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专项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其它方面的项目建设资金。不包括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普遍性安排或定向安排的项目资金、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惠民专项资金、专项业务费、各类贷款资金等。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当年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额度及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额度高于全呼伦贝尔市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对象。项目争取中的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同时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按各地区、各部门本年度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额度及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额度高于全呼伦贝尔市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设定五个奖项:即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其中特等奖奖金额为50万元,争取项目资金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一等奖奖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争取项目资金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二等奖奖金额为5万元—10万元,争取项目资金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三等奖奖金额为2万元—5万元,争取项目资金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鼓励奖奖金额度为2万元,争取项目资金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
(二)对于一次性争取,跨年度拨付或分年度拨付的,按照当年上级实际下达的资金金额计算。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2、提供申请到的项目资金占超过呼伦贝尔市平均水平的依据资料。(含呼伦贝尔市同类工作项目各旗市区获取资金的具体情况)
3、提供上级发改部门或其他部门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复印件。
4、呼伦贝尔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文件及收到资金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牙克石市争取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核认定:
1、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组成的项目资金认定小组。
2、项目资金认定小组依据申报材料例会,拿出评审意见对各单位申报的争取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审批:争取项目资金认定小组,根据奖励标准对各地区、各部门奖励资金进行测算,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兑现: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奖励决定,将奖励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区、各部门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经费(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立项、专家评估等)、争取项目资金的工作经费等。奖励资金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没收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