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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次数: 104 信息来源:机关事务局 [ 字体大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党办发〔2015〕5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精神,决定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通过对保留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提升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水平,节约行政成本,进一步推动机关工作作风转变。

坚持“统一图样、分级喷涂、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自治区制定统一的喷涂样式,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市、区)分级分布实施。

二、管理主体

在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全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统一提供标识图样,明确标识范围、喷涂时限。组织自治区本级各参改单位对车辆喷涂标识,指导各盟市落实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

三、使用范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公务用车外,自治区各级参加公车改革后保留的用于机要、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的车辆,一律按要求规范使用“公务用车”标识;综合执法车辆的标识化管理,继续按照《关于综合执法平台车辆标识化管理的通知》(内车改办字〔2016〕17号)要求规范使用和实施;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标识进行规范管理。

四、标识规范

(一)标识内容

自治区各级用于机要、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的车辆标识为“公务用车”附加监督电话(标识设计图样见附件);用于综合执法的车辆标识为“综合执法”附加监督电话。

执法执勤用车按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细的统一标识图案,尚未规定统一标识图案的执法执勤部门,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统一喷涂标识。

(二)标识规格

1、标识尺寸

(1)大、中型普客:95cm*25cm;

(2)轿车、小客车:51cm*14cm。

2、字体格式

(1)大、中型普客:隶书,“公务用车”为600号字(加粗),监督电话为200号字(加粗);

(2)轿车、小客车:隶书,“公务用车”为380号字(加粗),监督电话为140号字(加粗);

(3)其他类型车辆参照上述条款选择合适的规格。

(三)标识位置及颜色

标识位置在车身两侧的后翼子板处。水平无角度,也可视具体情况适度调整。标识图样字体颜色是深色车辆标识颜色为白色,浅色车辆标识颜色为藏蓝色。

五、实施步骤

(一)核实车辆。各参改单位根据编制内核准保留的 车辆明细进行认真登记,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时限要求。公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自治区本级涉改单位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第三方机构负责喷涂,并于2017年3月中旬全部完成;各盟市、旗县(市、区)机关标识的喷涂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方案落实标识化要求。

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遇有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各单位要及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并重新喷涂标识。

(三)喷涂费用。各单位将公务用车喷涂车辆信息报送各级公车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自治区本级保留公务用车标识喷涂费用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支付。盟市、旗县(市、区)公务用车标识喷涂费用由当地有关部门商定。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须建立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台账,并登记入档备查、做到账实相符。

(二)各地区各参改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凡不按规定喷涂、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电话要专人负责,对来电人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登记,并及时汇总,核实上报有关部门。

(四)对于已实行公务车辆标识管理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此规定进行规范。“综合执法”和执法执勤用车标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五)各单位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纪检、发改、财政、机关事务局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督,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对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各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监查。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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