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涉改车辆保留、封停、处置
工作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一律纳入参改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市本级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保留实物保障车辆。为切实做好车辆的保留、封停与处置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车辆范围、数量和标准
(一)保留车辆范围、数量
我市公车改革涉改单位共有417台公务用车,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07辆、执法执勤车辆202辆、综合执法车辆77辆、特种用车31辆,其中:
1、执法执勤车辆:国家规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上级核定执法执勤编制187个,按自治区核定标准,可保留131台执法执勤车辆。
2、综合执法车辆:自治区认定的具有执法职能的15个部门共有77台综合执法车辆,按自治区核定标准,可保留车辆30辆。
3、特种车辆:特种车辆共31辆,全部保留在原单位管理使用。
4、实物保障车辆:市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允许保留实物保障车辆,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我市保留实物保障车辆上限为20辆。
5、老干部服务用车:我市可保留2辆老干部服务用车。
6、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车辆:市本级及乡镇共可保留102辆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车辆。分配到各单位和乡镇的车辆要严格按照《牙克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使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管。各单位具体车辆分配待《牙克石市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用车分配管理方案》出台后落实。
(二)保留车辆标准
1、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原则上从本单位原有车辆中保留轿车,乡镇可保留越野车,调研车辆车型不限。
2、允许保留实物保障用车的人员,按政策要求鼓励参加车改,如享受车补,不予保留实物保障用车,可保留车辆编制。
二、封存停驶车辆
由于目前正是“十个全覆盖”攻坚阶段,有两辆车以上(含两辆)的参改单位,在原单位车辆中确定1辆暂时留用,其余一律封停。
执法执勤部门除确定一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外,按上级核定的车辆编制数确定具体留用执法执勤车辆,剩余车辆一律封停。
综合执法车辆单位确定一台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余车辆待综合执法车辆管理平台建立后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拟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综合执法车辆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对,然后填写相应的《拟保留车辆申请表》报至市车改办。
(二)各单位备齐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附加税证、车辆保险单以及交警部门提供的无违章记录证明,填写《拟封停处置车辆申报表》后一并报市车改办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车属单位确定封停地点并由市车改办对封停车辆张贴车辆封条,封停车辆在封停期间由车属单位自行管理。封停工作完成后,确认各项手续完备后填写《车辆封停确认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市车改办审批备案,作为下一步补贴发放和车辆处置的依据;对手续不全、达不到封停标准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不予发放车补。
(四)对于存在违章记录、未年检等异常情况的封停车辆,由车属单位于上报前及时自行处理,达到进入处置程序的要求。对有车无帐、有帐无车、车辆落户在个人或企业名下、购置未落户、处置未过户的问题车辆集中在车辆处置之前进行处理,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集中处理过后再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五)车辆封停期间,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禁出现私自更换零配件、私留附件、备品等情况,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态。
三、车辆处置
按照《牙克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执行。
四、车改保留车辆的管理
1、建立平台。
一是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管理平台。保留的30辆综合执法车辆,全部纳入综合执法车辆管理平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资产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车辆喷涂统一的综合执法标识,统一安装车辆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只用于自治区认定的具有执法职能的15个执法单位开展监管、监督、监察等执法工作,严禁执法车辆执行其它非执法任务。
二是建立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保障车辆服务平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资产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保障四大班子和相关部门的机要通信调研和应急工作任务以及遇到突发和重大事件时,统筹调配。
2、特种车辆、执法执勤车辆、老干部服务用车和实物保障车辆。目前全部保留在车属单位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关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车辆一律喷涂统一标识。按照自治区要求,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建立跨部门与分部门结合的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平台,2年内建设到位。特种用车只用于执行特定的工作任务。
3、保留在原单位的车辆,资产和运行经费保持原渠道不变,按照规定自行管理。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由原车属单位完善所有手续资料,过户至车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划转。
五、工作要求
(一)各参改单位需按以上要求如实填报拟保留、封停处置的车辆信息,报市车改办审批(车辆信息以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的车辆信息为准)。纸质版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电子版需用U盘与纸质版一并报送。电子版表格登录邮箱yksgwyc@163.com自行下载,邮箱密码:7200909。
报送时间:2016年7月4日(星期一)17:00前
报送地点:市政大厦155房间
联系人:郝伟、李先贵、马宁
联系电话:7205697、7200909
(二)本次报送信息将作为各参改单位车辆保留、处置的依据凭证,各参改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三)各单位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时限完成车辆封停工作。对于上报车辆手续不全、逾期不报的单位,市车改办不予验收,财政部门不予发放交通补贴。相关工作完成后,市车改办将对各单位保留、封停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放《车辆封停确认单》,并由市财政局核发交通补贴;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放交通补贴,并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 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保留车辆配置标准
2. 拟保留车辆申请表(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3. 拟保留车辆申请表(调研用车)
4. 拟保留车辆申请表(执法执勤用车)
5. 拟保留车辆申请表(综合执法用车)
6. 拟保留车辆申请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7. 拟封停处置车辆申报表
(此页无正文)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