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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9 浏览次数: 62 信息来源:绰河源镇 [ 字体大小: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内民政社救2014〕40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对人户分离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核查,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66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做好人户分离家庭入户核查协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户分离核查工作

人户分离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是做好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人户分离家庭能否享受城乡低保、能否准确核定补助水平和依法依规管理;关系到城乡低保制度能否公平公正的覆盖每一户城乡困难群众,切实发挥城乡低保制度的“托底”作用,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人户分离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工作,把人户分离入户核查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户籍地和居住地联合入户核查或委托核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人户分离家庭核查和地区间协作工作,提高低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

二、规范人户分离申请核查机制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实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模式。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人户分离家庭审核审批模式对待:

(一)在同一旗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不在同一旗县(市、区)或不在同一盟市所辖区域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三、人户分离家庭入户核查协作工作程序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城乡低保的相关材料后,其家庭成员在本旗县(市、区)内不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活的,旗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对其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不在同一旗县内,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其居住在本地的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并赴其家庭其他成员生活或工作的地区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异地调查或核查工作由目的地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如果不能实地核查,要以旗县级民政部门公函的形式委托目的地旗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协查公函同时抄报所属盟市民政局和委托地盟市民政局备案。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协查文函后,组织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由盟市级民政部门配合核查,并以公函形式予以回复。

四、人户分离协作核查工作要求

人户分离家庭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是规范完善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树立民政一盘棋的意识,把兄弟盟市、旗县(市、区)的协查申请当作份内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异地协查也是自治区考量一个地区民政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尺。各地务必要积极配合异地民政部门的核查申请,不得推诿、拖延,要积极主动做好协查工作,提高全区低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

自治区民政厅将把异地协查工作纳入自治区城乡低保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各盟市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人户分离入户核查和异地协查工作办法,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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