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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衔接等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所》

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 55 信息来源:绰河源镇 [ 字体大小: ]

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衔接等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16号),现就做好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衔接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在推进转企改制改革过程中需安置及社会保险衔接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基本原则

推进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人员安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有序、分类安置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依法依规保障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人员安置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企改制单位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原聘用合同依法与职工改签为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解除原事业单位聘用关系。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企改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企改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经协商一致,与转企改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转企改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转企改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进行妥善解决,鼓励自主就业创业,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企改制单位原自行聘用人员,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所聘单位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四、社会保险衔接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区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企改制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所属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按照企业参保相关待遇规定执行。

(三)转企改制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参保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仍由原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管理和支付其相关待遇。

(四)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划转至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服务由主管部门负责。

(五)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七)协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转企改制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五、工作要求

人员安置工作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人员安置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全面摸清所属转企改制单位的人员情况,及时了解他们的合理诉求,并有针对性地、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区原涉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已实施完成的,人员安置工作和社会保险衔接等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衔接办法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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