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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平安办:转发呼伦贝尔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一)

发布时间:2012-01-01 浏览次数: 36 信息来源:博克图镇 [ 字体大小: ]

呼伦贝尔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配套完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规范生态环境建设,使居民用上清洁、卫生、价廉、质优、安全、方便的管道燃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道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经营、维修、维护,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配方式,供应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二甲醚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管道燃气工程应选择价格低廉、性能稳定、节能环保的气体燃料作为燃气气源,该气源必须能够满足我市低温寒冷天气的稳定供应。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管道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旗市区及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园区发改、规划、国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道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服务民生,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用地和空间。预留的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为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性优惠。

第九条  各旗市区及园区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时,以及其它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且管道燃气工程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  在建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应增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对已竣工或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采取自愿的原则逐步进行管道燃气改造,相关物业管理部门要协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住户工作,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十二条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旗市区及园区内,仍使用煤、木材、重油、柴油等非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改用管道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妨碍管道燃气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建设必须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和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工程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在入户施工中,应做好宣传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地下管线的建设,应与市政建设专项规划相协调,必须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将燃气管线纳入道路主体工程,随同城市道路敷设,并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资料档案,设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图。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15日内分别报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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