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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平安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1-01 浏览次数: 23 信息来源:博克图镇 [ 字体大小: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遏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及企业履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危险源建档监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评定标准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责任目标编制的《旗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市直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

第七条  全部考核量化分数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50分,现场抽查为10分。根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项对照打分,每项扣分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等级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定为“较差”,60—79分定为“一般”,80—89分的定为“比较突出”,90分以上(含90分)的定为“突出”。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被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和执法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拨:

(一)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辖区(行业)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伤亡事故,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视具体责任情况酌情评定,其他地区车辆在本地肇事,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所属地根据责任酌情扣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将考核的总体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被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考核实施单位人员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其派出单位应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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