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机制,加强领导。二是加大宣传。三是做好服务,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四是定期排查,三是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一)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一规定充分地保障了散居和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权利。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强调,要切实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2011年国家民委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指导意见》,着力加强了社区、国有企业的民族工作,进一步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在解决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特点及其实际困难,竭力帮助其解决子女上学、办理相关证件、就业培训指导、医疗卫生服务、生活补助等方面的困难。在履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时,要对各族群众一视同仁。要加强对服务行业和生产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和管理,坚决防止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服务等环节出现歧视少数民族群众、损害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制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的教育引导。要积极做好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
(三)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要根据城市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的诉求和愿望,在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中,适当考虑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和特殊合理需求,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要及时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要建立和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的发生。要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