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门在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时,核查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并由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未持证的要限时回原籍办理,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核查情况。
二、工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及年审手续时,核查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并由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未持证或证到期的要限时回原籍办理,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核查情况。
三、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核查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并由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未持证或证到期的要限时回原籍办理;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务工人员中的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核查情况。
四、城建部门在为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施工时,负责核查建设施工单位中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并由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证的要限时回原籍办理,发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情况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核查情况。
五、交通部门在为从事交通运输的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办理公路运输许可证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督促其限时回原籍办理,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所在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查道路工程施工单位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督促其限时回原籍办理,并向所在辖区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六、卫生部门在接收流动人口生育对象住院分娩时,查验孕妇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局或所在辖区镇办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做好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工作,定期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住院分娩情况通报市人口计生局。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核查夫妻双方相关证件,外地人员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出生婴儿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定期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花名通报市人口计生局。
七、各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本系统内流动人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八、市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认真核对,数字不符的,要主动反馈给各部门,并协助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