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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 101 信息来源:库都尔镇 [ 字体大小: ]

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     持有库都尔镇非农业户口以及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在校证明)等证明;    持以上所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审查     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员,首先要查看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请保障金的资格,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应给予解释,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三)审核     镇民政办按规定严格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调查方式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调查内容主要是家庭人口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各类收入和财产情况,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民政局并通过所在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批     市民政局对镇民政办上报的对象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退回镇、街道办,并说明理由,由镇、街道办通过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批准的低保对象,由镇、街道办发给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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