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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 79 信息来源:库都尔镇 [ 字体大小: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流程

(一)申请材料同时符合“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本市已婚对象,需提交:1、本人书面申请(属补报的说明补报原因);2、本人合法婚姻证明;3、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1980年8月3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附《准生证》;4、市残联颁发给伤、病残独生子女的二代《残疾人证》(一级至三级);5、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派出所盖章)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6、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7、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4张。

(二)办理程序1、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可在女方年满49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2、申请人在乡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由镇人口计生办进行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知情群众调查(询问50岁以上知情群众3人),形成调查笔录;4、村级评议、公示;5、镇级复核、公示;6、转报市人口计生局。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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