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9 年 7 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盟市、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4.2 防凌应急响应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 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防 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 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抗旱 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 等标准、规程和规范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 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 (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 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堰塞湖、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 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 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结合;常态管 理和非常态管理相统一,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结合。提高防 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和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 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 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 水,抗旱用水统筹的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 联防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 利益的原则。 1.4.5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防汛抗旱的常备力量,中 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 务。
1.5 工作目标 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 群防群控、抢险救灾,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 实现标准内洪水确保工程体系安全,超标准洪水确保重点目 标安全,干旱灾害尽可能减轻灾害损失的目标。保障经济社 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 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石油、电力、通信、 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 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1.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常务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 内蒙古军区副司令员 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员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秘 书 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 副秘书长:内蒙古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 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 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内蒙 古气象局、内蒙古水文总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林业和 草原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安全监督 管理局、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 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 司。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每年适时调整。
2.1.2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规和法令; (2)拟订自治区地方性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等。 (3)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 施; (4)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抗 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组织指导自治区境内重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 编制及实施;审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 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6)协调指导自治区境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 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7)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调配; (8) 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9) 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时间; (10)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11) 负责汛情、旱情信息收集和发布; (12) 黄河凌汛开河期设立黄河防凌前线指挥部,负 责指挥协调开河期黄河防凌工作; (13)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14)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15)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6)负责与黄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辽流域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
2.1.3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 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 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申报前期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 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 信保障等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 抗旱宣传教育活动。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 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 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 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 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 向中央财政申请有关防汛抗旱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 拨付和监管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 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 监测和防治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洪 抗旱规划制订工作;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受旱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组织、 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城区排涝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公路、水运交通 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 在建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和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 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 防汛应急指挥车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协调执行防汛抗旱抗洪任务车辆公路通行事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 岸保护;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地 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 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建设 与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 (防凌)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 组织实施;承担山洪灾害防御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黄河内 蒙古段凌情预测预报和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承担防御洪水 和凌汛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工程运 行管理和工程险情初期的应急处置;负责督促地方政府和有 关部门完成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河道、湖泊、 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 技术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 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 产恢复及农垦系统、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 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 作。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 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 传,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地方及时做好重特大 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 送、医疗救护等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自治区水旱灾害应急抢 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有关部门 做好水旱灾害防治及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监测 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旱灾情的统一发布;负责 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汛期加强对水电站、矿 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 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对影响汛情、凌情、 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凌汛期及时 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区防 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 增雨作业。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加大免费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和 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 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期间能源的供应 管理,统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指导督促全 区煤矿企业防洪工作;组织煤炭矿山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组织 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 原旱涝等灾害情况。 内蒙古水文总局:负责自治区内大江大河和水库的雨 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凌前线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 报信息。开展洪水调查工作。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通信 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 应急通信设施。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民用 机场及设施的防洪(防凌)安全;协助保障防汛防凌抗旱防 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 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负责防凌期间凌情侦查 直升机房费保障工作。 内蒙古军区:负责联系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防汛抗 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区兵力抗洪抢险。组织参与 破冰和炸冰任务;协助防凌前线指挥部做好气垫船炸冰有关 工作。 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实施 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 秩序和灾区治安。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 急抢险救援工作。 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 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 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 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程 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 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 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方 式;对防汛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抗 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 辖水电站的运行方式;对防汛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 实施;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 应。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 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办公室。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 署相关工作。
2.1.4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本级防汛防凌抗旱责任制的落实;负责 自治区特大防汛(防凌)抗旱经费管理;指导各地区防汛抗 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拟定防汛抗旱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组织编制防汛防凌抗旱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 练;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物资储 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及实施。组织指导协调防汛防凌抗旱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的 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开展防汛抗旱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建立 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2.1.5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 工作需要,成立 5 个专业工作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 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内蒙古气象局 成员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 监测、预报,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 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 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气象厅、水文总局、自治区应急厅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主要水利工程的防洪(防凌)调 度。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应急厅 成员单位: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内蒙古公安厅,武警内蒙总队 主要职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 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 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 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水利厅、广电局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 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 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 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 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 作。
2.1.6 自治区防凌前线指挥部 负责开河期间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凌日常工作。 (1) 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 指导、协调黄河内蒙古段开河期防凌工作。 (2) 组织调配防凌队伍和物资。 (3) 组织灾后救助有关工作。
2.2 盟市、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凌抗 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 驻军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凌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在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 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 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 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 凌汛期间,气象部门做好每周短期气象预报,每天 17:00 时前将次日预报结果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文总 局每日 10:00 前负责获取黄委会宁蒙水文局 5 个水文站信息 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发送沿黄盟市防汛 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开河期间,每日 9:00 时和 17:00 时报 送沿河水位观测数据,水位变幅较大(每小时超过 5 厘米) 时,加密测报。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气象、水文 部门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 部机构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 案进行水文预报。雨情、水情应在 1 小时内报至自治区防汛 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流量)及以上洪水时,河道管 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 生洪水地区的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 9 时前,向自 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 险情时,应立即上报至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工程 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 防汛指挥机构上报险情,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 方案以及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如遇 超标准洪水或险情持续发展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溃口性险 情时,应立即上报,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 移工作。 (2)水库工程信息 a 在水库发生洪水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 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 道、输水洞(管)等重要设施的监测,将工程运行状况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 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以及险 情处置情况。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险情处置,水库所在地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 1 小时内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 报险情及险情处置情况。水库泄洪时要提前通知下游地区。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 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提早向同级人民政府及 防汛指挥部上报险情,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巡查监测,并按 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 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险情时,应 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分洪枢纽实施分洪或橡胶坝泄水时,应提 前通知下游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 作,并对危险区域发出预警信息。 (4)凌汛期间封河开河界面通过三盛公水利枢纽时, 管理单位及水文部门要加密监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1.3 洪涝(凌汛)灾情信息 (1)洪涝(凌汛)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 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凌汛)灾情发生后,地方有关部门应及时 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灾情, 3 小时内将初 步情况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后续灾情的 滚动统计和核查上报。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 — 154 —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 围、受灾人口以及财产损失,工农林牧渔业等方面的损失。 (2)水利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 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同时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 结果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受旱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民众预防水旱灾害和 自我保护意识,普及水旱灾害防范知识。自治区防指汛前和 凌汛开河前召开防汛防凌抗旱工作会议,部署防汛抗旱工 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 旱责任制,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健全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 专业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 援专业队伍。 (3)工程准备。各级水利部门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 复、水源工程维护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 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 的大中城市,落实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的防护措施;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 度汛方案。 应急分凌区:目前黄河上分洪区有两类:一种是灌区分 水,通过三盛公水利枢纽向灌区分水,通过灌区退水向乌梁 素海分水;5 个分洪区别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杭锦淖尔分 洪区、达拉特旗昭君坟分洪区、达拉特旗蒲圪卜分洪区、小 白河分洪区、乌兰布和分洪区。 (4)预案准备。相关部门应修订完善黄河、辽河、嫩江 干支流,水库、淤地坝、尾矿坝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 城市防洪预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 堤防险工险段工程抢险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 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城乡抗旱预案。 (5)洪水、凌灾、山洪灾害和干旱风险图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江 河洪水、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 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凌汛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洪水风险图、凌灾风险图 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6)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 汛(防凌)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防凌)重点部位应 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7)通信准备。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 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 — 156 —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 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防汛(防凌)抗旱检查。盟市主要检查防汛抗旱 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自治区在盟市 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防汛检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 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争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9)防汛日常管理工作。水利部门应加强江河、湖泊、 水库、河道、分洪道、蓄滞洪区等工程管理。
3.2.2 江河洪水(凌情)预警 (1)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监 测预报工作,滚动预报水情,为洪水预警提供依据。需涉外 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凌情)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 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发出降雨预警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 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地区,应主动采取必要的防 范措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督导,发挥已建县级山洪 灾害预警系统的作用,提高监测预报水平。水利、气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做好 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 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 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 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分(滞)洪(凌)区预警 (1)蓄滞洪(凌)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 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 (3)当决定运用蓄滞洪(凌)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 相应预案发布预警,做好区内群众安全转移工作,确保群众 生命安全。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针对干旱灾害情况,发布旱灾, 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 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 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 准备。
3.2.8 防凌空中侦察和炸冰 空中炸冰地面引导组和气垫船工作组按照预定时间进 驻防凌前线指挥部,轰炸机在机场待命。分别按照指令实时 空中和地面炸冰任务。
4 应急响应
4.1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 I级、 II 级、III 级和 IV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 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 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巳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 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IV 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 IV 级响应。 (1)内蒙古境内黄河干流发生小洪水; (2)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发生中洪水; (3)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 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 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 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 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用水人口在 10-20 万人的城市(镇)发生供水危 机; (7)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 20%;或全区草 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 20%; (8)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 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 2-5%。 (9)黄河凌汛期,应急分洪区发生险情; (10)黄河凌汛期,堤防、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11)其他需要启动 IV 级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 建议,由指挥部秘书长批准,报指挥部副总指挥。遇紧急情 况,由秘书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自治区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 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 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部其他成员单 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 公室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 区党委、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测, 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办公室。 (3)相关盟市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 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 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应急 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或做好投入准备。 (5)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指挥车准备,等待命 令。 (6)抢险物资库 24 小时待命,抢险设施设备(如气垫 船、冲锋舟)必须检修就绪。
4.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 IV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 副总指挥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 IV 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 III 级响应。 (1)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 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中洪水,或有一 条主要支流发生大洪水; (2)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主要支流一般河 段或县级城市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 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出现 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用水人口在 20-50 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6)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 40%;或全区草 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 40%; (7)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 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 5-10%; (8)黄河凌汛期,重点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或其他 河道出现决口; (9)黄河凌汛期,影响范围内可能发生较严重洪灾损 失; (10)黄河凌汛期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险 情; (11)其他需要启动 III 级响应的条件;
2.启动程序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 III 级应急响 应建议,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 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情况上报自 — 162 —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防 总和相关流域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 汛抗旱工作的指导。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 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 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自治区水利厅在 24 小时内派出 1 名副厅长带领的 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 预报; (4)指挥部向国家防总请调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 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住建部门做好城 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 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 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 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通报现场情 况,实时会商。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 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 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7)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部分兵力投入抗洪抢 险救灾。
4.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 III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 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 III 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 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有一 条主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 (2)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 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中型城市堤防 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 可能垮坝;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 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 20%;或用 水人口在 50-100 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6)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 60%,同时重旱 面积超过耕地面积 20%; (7)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 60%,同时重旱 面积超过草场面积 20%;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 困难人口占总人口 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 10-15%; (8)黄河凌汛期,黄河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多处 出现较严重险情; (9)黄河凌汛期,黄河堤防决口后影响范围内发生严 重洪灾损失; (10)黄河凌汛期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重 大险情; (11)黄河凌汛期海勃湾水利枢纽上下游河段发生严重 凌情; (12)其他需要启动 II 级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 II 级应急响应 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 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自治区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 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机构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 — 165 —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机构。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 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 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自治区水利厅第一时间派出 1 名副厅长带队的工 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赴一线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各有 关单位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 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移动 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指挥车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 实时会商。 (4)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 24 小 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 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自 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指挥部向 国家防总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 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 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 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 (5)相关盟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 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 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 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 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 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 组织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7)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救援队伍投 入抗洪抢险救灾。
4.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 II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常务副 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 II 级应急响应。 I 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 I 级响应。 (1)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 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有一 条主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 (2)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 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中型城市堤防 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 可能垮坝;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 — 167 —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 20%;或用 水人口在 50-100 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6)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 60%,同时重旱 面积超过耕地面积 20%; (7)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 60%,同时重旱 面积超过草场面积 20%;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 困难人口占总人口 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 10-15%; (8)黄河凌汛期,黄河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多处 出现较严重险情; (9)黄河凌汛期,黄河堤防决口后影响范围内发生严 重洪灾损失; (10)黄河凌汛期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重 大险情; (11)黄河凌汛期海勃湾水利枢纽上下游河段发生严重 凌情; (12)其他需要启动 II 级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 I 级应急响应 建议,由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 由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自治区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上报自治区 — 168 —党委、政府、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 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 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 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防总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 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 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自治区水利厅及时派出 1 名副厅长带队的工程技 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赴一线向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增加值班 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 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 移动指挥车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实时现场会商。 (4)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 24 小时值 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 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财政部 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及 时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指挥部向国家防总请调资 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 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 和水毁抢修;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根 — 169 —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 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 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 工作。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 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 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 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 组织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 (7)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防汛抗旱形势进一步加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就近部队 支援。 (8)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建 筑、林木等进行清除。
4.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 I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总 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 I 级应急响应。 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发展变化,可 以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急响应建议,由指 挥部组 织相关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决定。
4.2 防凌应急响应 按照凌汛可能造成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 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 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特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河道多处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严重险情; (2)决口后影响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受淹或出现严重 灾害; (3)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垮坝; (4)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围堤发生漫溢。 Ⅰ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 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 急防凌期,同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防 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 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凌抢险救灾工作。自治区防汛抗 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较严重险情; (2)决口后影响范围内发生严重洪灾损失; (3)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重大险情;4)海勃湾水利枢纽上下游河段发生严重凌情。 Ⅱ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信号。副总指挥 主持会商。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 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较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重点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或其他河道出现决口; (2)影响范围内可能发生较严重洪灾损失; (3)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险情。
Ⅲ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信号。自治区防 凌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共 同主持会商,盟市、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凌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一般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分洪区发生险情; (2)堤防、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Ⅳ级响应行动(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预警信号。自治 区防凌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 主任以上主持会商,盟市、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 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防凌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将 凌情控制或消除情况上报,自治区防凌前线指挥部视情况宣 布应急结束。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1)当河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当地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河道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 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必要时 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防洪安全时,各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 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 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调度 拦河、分洪枢纽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 滞洪区行蓄洪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 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分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启 用,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分洪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分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 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 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有关规定,旗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 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 实施。
4.3.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科学 调度水利工程,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 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 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水利、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 值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 转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 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 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 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 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造成人员伤亡,当地人民政 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 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 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 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 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 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 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 可能控制险情。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 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应迅 速组织受影响人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 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水利工程一般险情应由水利 — 175 —部门自行组织抢险抢修,遇重大险情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 出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 施堤防堵口,水利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水利工程调度,为实施 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 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 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 赴现场指导。
4.3.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 大、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 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 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 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 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 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 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 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 应急送水等。 d.水利、农牧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 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 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 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 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 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 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确保各 项工作顺利进行。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 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 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应急水源的 统一调度。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 177 —(4)轻度干旱 a.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 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3.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 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 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应急水 量调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 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组织有关 方面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 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 持续、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 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 随后补报详情。
4.4.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 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凡因险情、灾 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 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4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 时续报。 4.4.5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 信息,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 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 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 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 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 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 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 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 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会商,部署 工作。成立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辽河、 嫩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淤地坝)重大险情的抢护 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当地防汛抢险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或驻地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 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 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 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 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 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 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 带必要的安全防保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 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 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5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 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 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 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 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 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 扩大。
4.8.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 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全面。
4.9.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汛抗 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自治区防汛 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 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4 盟市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 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 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公司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 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 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 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 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 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 供通信保障。
5.1.4 公共广播、电视、互联网平台等媒体以及通信 运营部门应按要求发布防汛(防凌)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工程设施,应修订完 善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 的险情后,相关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技术 保障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 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 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 救灾的义务。应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 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专业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 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 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和设备要求不高的抢 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d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 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 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 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 调动。 e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 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向驻地军队 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 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 器材和设备。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 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 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灾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 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 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情况紧急时,可申请动用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 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 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 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 — 184 —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 的安全;负责大洪水、山洪灾害、凌汛灾害和干旱灾害时用 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 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 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 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 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 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及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 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a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 防汛任务的其他单位、乡镇苏木、村组嘎查,应按照有关规 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 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提高科技含量。 b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自治区级防汛物 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 足,重点支持遭受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 需要。 c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确定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地点、品种和数量。 d 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e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 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 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 抗旱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 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自治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 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b 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自治区级防汛抗旱 物资的调用,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 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 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地方组织运输。 c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自治区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 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自治区防指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 部或流域防汛指挥部申请调用,所需装卸、拉运费用由请调 地方负责,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原数归还。
5.2.8 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 遭受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 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 (2)自治区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水利建设基金,用 于防汛、抗旱工程的维修与建设。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 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防御需 要,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 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 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 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 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平台
(1)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多部门共享的自 治区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充分利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县级山洪灾害预警 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 在 30 分钟内传到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 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充分利用水利普查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段地区的 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 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3.2 决策支持系统 (1)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优化洪 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建立自治区旱情监测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 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自治区抗旱形势和决策提供支 持。
5.3.3 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地 质、水利、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 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 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 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 指挥部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防汛抗 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符合国家和部队的关有程序 及规定
5.4.2 宣传
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旱灾 害特 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 普及和宣传 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水旱灾害事 件,提高全社会应 对能力。
5.4.3 培训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防汛抗旱责任人、应 急管理人员、抢险救灾队伍、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统一组织培训。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盟市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 的培训;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旗县(市、区)及苏木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 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各级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抗旱 技术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 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 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4)驻内蒙古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指挥部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抗洪抢险培训由自治区或盟市安排, 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 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 2 年至 3 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 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 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 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 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 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 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 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 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 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 抗旱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 程,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恢复防洪和抗 旱工程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 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分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由相关人民政府参照《分蓄滞 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 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 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 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 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 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 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 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 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 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 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 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 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 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 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 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 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洪水等级: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 5 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5 年-20 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20 年-50 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 50 年的洪水。
7.1.6 干旱等级 根据《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Ia 区域范围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0.5 0.5≤Ia<0.9 0.9≤Ia<1.5 1.5≤Ia≤4 地(市) 0.1≤Ia<0.6 0.6≤Ia<1.2 1.2≤Ia<2.1 2.1≤Ia<4 区域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 Ip 区域范围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p<0.5 0.5≤Ip<0.9 0.9≤Ip<1.5 1.5≤Ip≤4 地(市) 0.1≤Ip<0.6 0.6≤Ip<1.2 1.2≤Ip<2.1 2.1≤Ip<4 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 不同旱情等级的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 Iap 区域范围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p<0.5 0.5≤Iap<0.9 0.9≤Iap<1.5 1.5≤Iap≤4 地(市) 0.1≤Iap<0.6 0.6≤Iap<1.2 1.2≤Iap<2.1 2.1≤Iap<4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行政区级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困难人口 Npd/万人 50≤Npd<100 — 轻度困难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Ppd/% 3≤Ppd<5 5≤Ppd<10 困难人口 Npd/万人 100≤Npd<300 — 中度困难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Ppd/% 5≤Ppd<10 10≤Ppd<15 困难人口 Npd/万人 300≤Npd<500 — 严重困难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Ppd/% 10≤Ppd<15 15≤Ppd<20 困难人口 Npd/万人 500≤Npd —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Ppd/% 15≤Ppd 20≤Ppd 城市旱情等级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Pg/% 5≤Pg<10 10≤Pg<20 20≤Pg<30 30≤Pg — 193 —— 194 — 7.1.7 城市规模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 发〔2014〕51 号):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上 100 万以下的城市。 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500 万以上 1000 万以下的城 市。 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1000 万以上的城市。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 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 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 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 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7.1.8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 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 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 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 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 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 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 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 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 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 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 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 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 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 作任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7.1.10 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 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 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 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 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 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 — 195 —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 位的准备工作。 7.1.11 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 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确保防汛安全上限水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 新。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 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 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国际河流水情信息交换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关于 提供汛期水文情报的协议进行。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 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 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 196 —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