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应急救护员(以下简称“救护员”)培训工作,确保救护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提高社会应对突发意外伤害,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普及的要求,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赋予的相应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护员是指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公民,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救护员培训课程,经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获得市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书》,并能承担现场应急救护的志愿者。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本辖区救护员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动救护员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救护培训师资的筛选与组织管理;开展救护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 红十字会聘用的救护培训师资,必须经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省会培训,并取得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师资证书》。
第五条 初级救护员培训要坚持“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四统一”原则。初训时间每人不得少于16学时,每班学员一般不超过50名。通过初训考试考核合格,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书》,并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对《救护员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和注册管理。
第六条 获得《救护员证书》满3年需复训一次。每次复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复训内容除强化初训内容外,可根据复训需要安排相应的内容。对参加复训的学员进行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复训合格者,在《救护员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复训合格”章。
第七条 申请参加救护员培训的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师资培训学员登记信息表》。
第八条 通过救护员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的志愿者,在应对突发事件需现场组织救护时,应向病、伤者和现场民众表明救护员身份,执行现场应急救护技能规范,指导和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工作。
第九条 持有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的志愿者,应积极参加所在辖区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工作,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十条 救护员培训所需费用,采取政府支持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相结合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采取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社会定向捐助项目方式解决。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