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采购制度
一、救灾物资采购由具体负责人员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提出申请,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计划,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二、物资采购由二人以上经手,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三、对接政府采购部门,按程序采购。对于政府采购部门不承接的,留存情况说明,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按照上级红十字会规定进行采购。采取三家报价采购物资时(采购特殊物资报价不足三家的需注明原委,说明情况,记录在案),遵循“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四、中标单位提供样品和质检报告,红十字会严格审核并封存后,双方依法签定及履行供需合同。
五、在生产、运输、发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与数量、样品不符时,严格按合同法处理。
六、申请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采购的物资进行全程监管。
七、确定的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八、做好采购物资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反馈工作,接受检查和审计。
九、设立社会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