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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 95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 字体大小: ]

 

 

牙政办发〔2020〕11号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牙克石市重污染大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特制订该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呼伦贝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呼政发〔2019〕12号)、《呼伦贝尔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呼污防攻坚办〔2019〕4号)、《牙克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牙气防办发〔2019〕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方案体系

应急方案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1.           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名单如下:

总 指 挥:臧著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孙立峰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局、教科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农牧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牙克石市政府副市长孙立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局长张宝平同志兼任。

  1.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牙克石市气象台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变化趋势进行参考性预测,为预警、相应提供参考依据。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系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牙克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发布

当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气候条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1.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III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关于限制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通行的公告》文件要求,对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的柴油货车等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发改(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含煤矿)、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的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员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②督导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药品的),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以及电影院等服务行业停业。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关停名单上企业70%。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的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4.4应急响应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III级级别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成员单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终止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作出应急响应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建议等,

4.5信息公开

按照事件级别,I级、II级、III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信息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1. 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专项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于风险较大的企业,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现场指挥工作,按照各司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4宣传保障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从而正确应答舆论。

  1.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后起实施,《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牙政字〔201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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