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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爱国卫生运动责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 89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 字体大小: ]

 

牙政办字〔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牙各单位:

 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牙克石市爱国卫生运动责任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牙克石市爱国卫生运动责任区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划分。

第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街道、牧原镇以行政区域边界(各管委会管辖范围单独划定)划分整体责任。街道、牧原镇按照“包保单位责任划分”发动、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和管理区域的全部企事业单位(含调配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包保单位落实具体小区、路段(以路中线为界)等包保区域,督促、检查包保单位开展工作;监督、管理、推进、落实本辖区工作;各镇(不含牧原镇)、巴林旅游区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三条 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的方式进行(“块”即为各镇、街道、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兴安新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物流园区管委会;“条”即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爱卫办在 “一周两月”爱国卫生运动期间,统一调度组织发动各条块单位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四条 公路、铁路、车站、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城市主次道路等市政设施,公园、绿地、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保洁及清理公共区域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违规耕种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第六条 背街巷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由各街道、牧原镇和各管委会牵头发动群众开展, 做好垃圾定点投放等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健康文明意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垃圾清扫、转运等工作。

第七条 物业公司负责服务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及两侧市政建设人行道外沿之间的区域;无物业小区内部及两侧市政建设人行道外沿之间的区域,由所在街道、牧原镇组织、督促、管理无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拆迁区域内建筑垃圾清运绿化、美化工作;街道、牧原镇对未清理的拆迁区域内生活垃圾进行整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管理区域和临街道路外沿之间的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同时长期负责“爱国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并在春秋两季集中开展整治。

第十条  临街商铺负责“门前五包协议书”划定的门前至马路牙子外沿范围内的综合整治。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理对象完成责任区任务。

第十三条  街道、牧原镇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第十五条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镇(除牧原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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