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东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保障为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以及选举程序
(一)居务监督委员会通过社区议事会成员大会推选3——5名议事会成员组成,由党员代表担任监督小组负责人;
(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居民议事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对本社区党务、居务、财务服务“三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进行监督;
(二)审核社区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公示本社区议事会决议,监督决议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监督小组成员履职情況;
(五)征求党员群众对两委、社区组议事会及其他相关经济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管理内容:
(ー)居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经社区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居务监督委员会坚持“不签字不报账,不签字不公开”的原则,重大问题“一事一公示”可对居委会质询执行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情况每季度向居民公开一次,每半年向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工委报告一次。
(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本社区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代表自己或第三方从事本社区经营活动。
(四)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责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区党组织可提请居民议事会罢免。
(五)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自动取消其资格。
第四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力:
(一)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
(二)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三)受理居民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居"两委”反映居民对居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建议。
(四)参与街道社区财务管理机构对居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居“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根据多数居民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社区组织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议建,提请社区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六)对居“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決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第五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义务:
(一)学习党在社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监督能力;
(二)正确履行职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集体利益;
(三)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模范遵守居规民约,发挥表率作用;
(四)广泛联系居民,做好思想工作,引居民配合居“两委正常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