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治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条 围绕我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紧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
加大人才对呼包鄂协同发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大数据综合实验室、东部盟市跨越发展支持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打造我区人才高地。
人才流动应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流程,促进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条 自治区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自治区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
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自治区设立 “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作为引进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重大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进人才,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