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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473 信息来源:库都尔镇 [ 字体大小: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牢固树立和深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增强矿业发展活力、优化矿业产业布局、构建绿色矿山模式、拓展矿业经济空间、实现资源惠民利民、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市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4号)要求,及时发布实施本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四、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

 

目录


总 则...................................................................................................... - 5 -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 5 -

第一节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5 -

第二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5 -

第三节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5 -

第四节 形势与要求...............................................................................................- 5 -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5 -

第一节 指导思想...................................................................................................- 5 -

第二节 基本原则...................................................................................................- 5 -

第三节 规划目标...................................................................................................- 5 -

第三章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5 -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5 -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5 -

第三节 规划分区...................................................................................................- 5 -

第四节 矿业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 5 -

第五节 开展“向北开放”矿业合作................................................................ - 5 -

第四章砂石粘土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5 -

第一节 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 - 5 -

第二节 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 5 -

第三节 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 5 -

第五章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 5 -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 5 -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 5 -

第三节 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 5 -

第六章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 5 -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5 -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 5 -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 5 -

第七章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 5 -

第一节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 5 -

第二节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 5 -

第三节 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 5 -

第八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5 -

第一节规划协调性分析........................................................................................ - 5 -

第二节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5 -

第三节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 5 -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 5 -

第九章规划实施管理............................................................................................... - 5 -

第一节 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 5 -

第二节 强化规划目标制度化管理.................................................................... - 5 -

第三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5 -

第四节 实施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 5 -

第五节 推进规划信息化建设............................................................................. - 5 -

 

 

总    则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活动的重要依据。其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或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呼伦贝尔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含满洲里市),不包括黑龙江省管辖的大兴安岭松岭地区和加格达奇地区。

本《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呼伦贝尔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地处大小兴安岭森林、草原草甸生态功能区,是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全市介于东经115º31′—126º04′、北纬47º05′—53º20′之间,东西宽约630千米,南北长约700千米,总面积25.34万平方千米,占自治区总面积的21.4%。全市辖5市2区7旗,共有32个民族,2015年底人口总数252.65万人。

“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96亿元,五年增长0.7倍,年均增长10.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6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711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621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03.3亿元,增长0.6倍,年均增长9.7%;工业增加值达到605.3亿元,增长0.8倍,年均增长14.6%;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287亿元,增长0.7倍,年均增长11.7%。

第二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82种(含亚矿种),占自治区已发现矿产种类的50%。全市已查明或初步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49种,矿产地245处,其中:能源矿产地51处、金属矿产地55处、非金属矿产地117处、矿泉水22处。列入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有27种,矿产地110处,其中大型35处,中型38处。

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丰富,是自治区重要的矿产资源大市。以煤、石油、天然气为主的能源矿产丰富,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开发基地。金属矿产以铁、铜、铅、锌、钼、银为主,大中型矿产地多,具备规模化开发利用条件。非金属矿产种类齐全,分布广泛,资源潜力大,优势明显。全市有18种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居自治区前三位,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支柱性矿产为煤、石油、铜、钼、铅、锌、银、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矿泉水。

专栏一  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占自治区比例及位次一览表

 

序号

矿产名称

资源储量单位

保有资源储量

占自治区百分比(%)

居自治区位次

1

原煤亿吨

1293.11

31.46

2

2

矿石亿吨

1.02

1.74

7

3

钛(砂矿)

矿物万吨

468.03

100.00

1

4

金属量万吨

202.24

25.83

1

5

金属量万吨

86.90

17.24

3

6

金属量万吨

267.07

18.74

2

7

金属量万吨

433.80

15.31

4

8

金属量万吨

4.93

17.29

2

9

金  吨

16.67

2.42

7

10

银  千吨

10.87

22.27

3

11

BeO  吨

2065

3.09

2

12

硫铁矿

矿石万吨

1720.80

5.27

3

13

水泥用灰岩

矿石亿吨

1.78

2.35

7

14

水泥用大理岩

矿石亿吨

4.19

49.76

2

15

白云岩

矿石万吨

4974.70

26.87

2

16

膨润土

矿石万吨

2026.10

8.59

3

17

天然碱

Na2CO3+NaHCO3万吨

121.40

10.04

3

 

二、地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市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化探测量、重力测量、水文地质调查已基本覆盖;海拉尔河流域、主要旗县1:10万水文地质调查完成面积19.09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市总面积的75.34%;1:5万重点城市、矿区水文地质详查仅在局部地区开展,完成面积0.60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面积4.27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市总面积的16.85%;1:5万矿产地质调查完成面积15.58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市总面积的61.48%;1:5万航空物探完成面积18.26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市总面积的72.06%。

全市共设置非油气类矿产探矿权626个,登记面积1.85万平方千米,其中能源矿产44个,金属矿产575个,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7个。全市探矿权勘查程度较高,已达到详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共391个,占探矿权总数的62.46%,其中能源矿产33个,金属矿产353个、非金属矿产5个。

在已发现的82种矿产中有36种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占已发现矿种的43.90%。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设置非油气类矿产采矿权265个,其中煤炭矿山38个,金属矿山31个,非金属矿山189个,矿泉水7个。全市大型矿山23个,中型矿山27个,大中型矿山占比18.87%。

全市共设置砂石粘土采矿权128个,其中建筑石料86个,建筑用砂5个,砖瓦用粘土29个,陶粒用粘土8个。砂石粘土以零星分散开采为主,大中型矿山共7个,全部为建筑石料矿山。2015年生产矿山共63个,开采建筑石料156.9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16.69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8.38万立方米、陶粒用粘土1.96万吨,实现矿业产值0.56亿元。

2015年全市生产矿山共118个,实现矿业产值140.80亿元,开发利用程度高的矿种为煤炭、有色金属、水泥用灰岩(大理岩)、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和矿泉水。煤炭、有色金属为全市矿业经济的主导产业,2015年开采原煤7380万吨,矿业产值81.90亿元,占比58.17%;开采有色金属矿产矿石量3434万吨,矿业产值52.51亿元,占比37.29%。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市在期矿山登记面积549.60平方千米,占用土地面积97.15平方千米,占用土地的主要矿业活动为露天采场、工业广场、尾矿库、废石(土、渣)堆场、地面塌陷。历史遗留矿山累计开采破坏土地面积67.47平方千米,已治理恢复面积53.19平方千米,治理率78.84%。全市破坏自然地貌景观较严重的地区主要为绥满高速等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辉河等自然保护区以及海拉尔区北山、扎兰屯市区周边等建筑石料矿区;地裂缝、地面塌陷(沉降)等次生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主要为扎赉诺尔、宝日希勒、五九、免渡河等煤矿区。

第三节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基础性地质工作程度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丰硕,矿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形成了煤炭、有色金属、水泥建材等支柱产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大幅提高

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投入力度加大,共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2.97万平方千米,1:5万矿产地质调查面积11.92万平方千米,1:5万航空物探面积13.09万平方千米,提高了全市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发现了大量的找矿线索,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突出

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新发现或评价矿产地37处(大中型27处)。煤炭资源家底基本摸清,新增煤炭资源储量857.89亿吨,保有资源储量居自治区第二位。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取得新进展,拉布大林、五九、胡列也吐、呼和诺尔煤田潜在煤层气资源量近1000亿立方米,具有良好的勘查开发前景。有色金属勘查取得重大突破,新发现了二道河等一批大中型铜、钼、铅、锌、银矿床,钨矿找矿取得突破,三河等老矿区外围及深部勘查取得较好的找矿成果,新增资源储量铜金属量6.28万吨、钼金属量45.74万吨、铅金属量192.31万吨、锌金属量301.97万吨、钨金属量4.93万吨、银金属量6097.50吨。

三、开发利用结构不断优化

矿业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数量和大中型矿山比例呈现一减一增趋势,矿山数量由2007年的345个减少到265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0.43%增加到18.87%,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煤电化基地建设取得新进展,煤炭就地转化率38%,火电装机总容量达到709.4万千瓦,建成3个煤基产品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初步形成探采选冶产业链,选厂日处理矿石量达到9.40万吨,铅锌年冶炼达到20万吨。煤、铅、锌、铜、钼、银等主要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生产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3.22%,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四、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常态化轨道,在期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有效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期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累计缴存保证金2.40亿元,缴存率达到100%。截至2015年底,已完成首期治理并通过验收的生产矿山共56个,累计验收治理面积18.67平方千米,验收率达47.46%,企业投入治理资金2.18亿元。

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财政投入力度,以国有煤矿区、三区两线和重要景观区为重点,累计投入治理资金4.42亿元,共实施45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2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综合治理面积42.20平方千米。此外,建成扎兰屯等3个自治区级地质公园,扎赉诺尔等2个国家级矿山公园。

五、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

绿色矿山建设走在自治区前列,组织2批共6个矿山成功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其中伊敏、乌努格吐山荣获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伊敏、宝日希勒、东明露天矿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其开采排放复垦一体化、边坡稳定性监测、煤炭深加工、煤电转化技术具有推广示范作用。大雁三矿铁路下采煤获得成功,积极发展煤矸石制砖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查干铅锌矿重点加强采选、尾矿堆存技术研究,共伴生、低品位矿产得到有效利用,其中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采选工艺9项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六、矿政管理不断创新

探索建立了市本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风险勘查模式,全力推进重要成矿区带金属矿产勘查工作。全面实施矿业权公开出让制度,建立了矿业权审批、交易网络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和“阳光交易”,实现了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机制,建立了市本级“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新模式,在激励地方政府投入和引导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联合巡查、督察制度,在促进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企业依法办矿、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方面取得实效。

七、矿业经济稳步发展

全市煤电化基地、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加工基地建设成效显著,与2007年相比,2015年煤炭、有色金属产量分别增加1.33倍、39.88倍,矿业产值增加1.56倍、2.46倍。2015年矿业产值为140.80亿元,占全市第二产业增加值的19.80%,占工业增加值的23.26%;规模以上采矿业总产值为248.94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9.34%。矿业仍然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第四节  形势与要求

一、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自治区“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及呼伦贝尔市“两区三地一家园”的发展定位,为今后全市矿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新活力。

全市矿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进一步提高地质成果的技术支撑作用,为拓宽基础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将拉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城市地质、环境地质、民生地质等投入增加,加快地勘行业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能源资源基地需要矿产品的稳定供给,“十三五”期间能源、金属、建材矿产需求总量将仍处于高位,清洁能源需求将高速增长,为重要金属矿产、非常规能源矿产勘查开发提供了重大契机。俄蒙毗邻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为积极稳妥开展境外资源合作提供了良好机遇。

全市矿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全市生态环境地位突出,矿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加剧,限制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环境因素将长期存在,矿业投资准入门槛会越来越高,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实现发展与保护双赢的任务艰巨。矿业产业结构单一,发展方式粗放,煤炭等资源型产业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受到产能过剩和环保双重压力影响增长乏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育滞后,矿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改造任务紧迫。科技创新不足,综合方法找矿、矿产品深加工与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水平总体不高,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矿业,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任重道远。全市地处偏远,远离中心城市和中心市场,处于国内市场流通渠道末端,物流成本较高,矿业经济发展的传导性滞后,投资活动和动力较弱。开放合作程度不高,“走出去”战略推进缓慢,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带动地区矿业发展动力不足。

二、发展要求

国家、自治区形势的深刻变化,对全市矿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大力发展绿色矿业,着力解决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矿业新格局。要全面调整矿业结构,优化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提高矿山准入门槛,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煤电转化、煤基产品加工、有色金属加工等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非常规能源生产输出等特色产业,逐步形成绿色、稳定的矿产资源供给体系。要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以“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在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和治理的全过程中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综合勘查开发与高效利用,持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要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拓宽基础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提高地质成果社会化应用水平,逐步实现由传统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为主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的方向转变。要逐步提高矿业国际合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推进“向北开放”建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矿业经济。

综合判断全市的经济发展态势,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在绿色发展的理念下,矿业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机遇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仍然是全市今后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十三五”时期,需要研究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创新机制,着力于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动力、拓展发展空间、补齐产业短板,切实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矿业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深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围绕呼伦贝尔市“两区三地一家园”建设,以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导向,拓宽地质工作领域,服务生态文明、重要城市、绿色农业、全域旅游建设;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重点加强非常规能源、贵金属、有色金属勘查;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中心,拓展矿业合作发展空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示范应用非常规能源,精深发展有色金属产业,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矿业为主线,强化空间管控,大力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构建绿色安全、协调有序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力保障祖国北疆生态安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发展模式,增强矿业发展活力

正确定位矿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及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科学合理发展矿业经济,充分发挥矿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实事求是考虑全市矿业经济总体水平偏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相对滞后的实际,以创新驱动为动力,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应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产业链条延伸,加快矿业转型升级,提高矿业竞争力,稳定资源保障水平。

二、坚持协调发展思路,优化矿业产业布局

根据全市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特点安排勘查开发布局,在符合上级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突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限制产能过剩、利用效率低、严重破坏环境的矿产开发,合理控制开发总量和强度,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以点状开发、面状保护、集中选冶为原则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正确处理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努力实现矿业与地区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保护优先理念,构建绿色矿业模式

充分认识呼伦贝尔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重要生态地位,矿业发展服从生态保护,坚持矿业开发避让重要生态功能区原则。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观,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树立集约节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全力推进绿色勘查,保护重要矿产资源,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

四、坚持沿边开放发展,拓展矿业经济空间

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挥本市与俄罗斯、蒙古国相毗邻的区位优势,依托“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主动参与矿产品国际贸易,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矿业格局,形成互利共赢的矿业国际合作新局面。

五、坚持共享发展成果,实现资源惠民利民

按照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支持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逐步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让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努力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六、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通过经济、法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综合运用,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矿业权市场。加快自然资源管理从侧重于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多重管理手段转变,要充分应用综合信息科技手段,加强对矿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行政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0年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全面提升,地质工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取得明显成效,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进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煤基产品加工输出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新型建材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1:5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开展1:2.5万区域地质调查试点工作。全面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开展重点产粮区黑土地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完成重点矿区重金属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主要城市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农牧产区水文地质调查、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工作。基本完成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地热、煤层气、页岩气、可燃冰等非常规能源找矿研究和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基础性地质资料集成化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含油气盆地、重点勘查区、老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重点区域勘查成果显著,非常规能源勘查取得重大突破,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稳定增长,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等优势非金属矿产勘查程度明显提高。到2020年,预计探矿权设置数量在600个以内,新发现以铅锌银为主的大中型矿产地15处,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

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实现开发保护并举。矿业布局趋于合理,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形成以大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矿山为补充的矿业开发格局,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4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40%。重要矿产资源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建成1—2处煤层气勘查开发示范工程,构建清洁煤电、现代煤基产品转化产业集群,有色金属实现探采选冶加全产业链发展,高附加值水泥等绿色建材产品比例大幅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三率”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95%以上。对煤炭实行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煤炭开采总量控制在1.10亿吨,就地转化率达到50%以上。

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加快矿业绿色发展。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机制,新建和生产矿山依法实施分期治理,逐步关闭各类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并全面复绿。到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生产矿山分期治理验收率、合格率均达到100%,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0.34平方千米。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建成25个绿色矿山及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深化矿政管理改革,加强矿业市场建设。坚持依法管矿、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监测与监督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探索矿业权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勘查开发市场化调节作用。

二、2025年展望

全市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非常规能源具备规模开发利用条件,金属矿产查明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资源保障程度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更加协调,矿山的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取得成效,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面建立。

 

专栏二              2020年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单位)

2020年

属性

矿业经济发展

矿业产值(亿元)

300

预期性

基础地质调查

1:25万黑土地地球化学调查(万平方千米)

5.46

预期性

1:5万区域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

1.57

预期性

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

0.93

预期性

1:5万水文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

2.06

预期性

矿产资源勘查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15

预期性

煤层气新增资源储量(气量:亿立方米)

300

预期性

铜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20

预期性

钼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20

预期性

铅锌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200

预期性

金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吨)

10

预期性

银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吨)

2000

预期性

探矿权数量(个)

600

预期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煤炭开采总量(原煤万吨)

11000

预期性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矿山数量(个)

240

预期性

煤炭矿山数量(个)

30

预期性

金属矿山数量(个)

40

预期性

非金属矿山数量(个)

156

预期性

砂石土矿山数量(个)

109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40

预期性

煤炭大中型矿山比例(%)

93

预期性

金属大中型矿山比例(%)

55

预期性

非金属大中型矿山比例(%)

29

预期性

砂石土大中型矿山比例(%)

32

预期性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95

约束性

绿色矿山(个)

25

预期性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个)

1

预期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km2)

10.34

约束性

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面积(km2)

10.14

约束性

生产矿山分期治理验收率(%)

100

约束性

生产矿山分期治理验收合格率(%)

100

约束性

注:基础地质调查指标为2016—2020年累计完成数;矿产资源勘查指标中各矿种新增资源储量为查明资源储量,为2016—2020年累计新增量;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为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矿山占生产矿山总数的百分比;生产矿山指开发利用状态为正在开采的矿山。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石油、天然气、铀、煤层气、页岩气、地热、天然水合物(可燃冰)等能源矿产,铜、金、银等紧缺金属矿产,稀有、稀土、稀散元素矿产,普通萤石、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大理岩、白云岩)、膨润土、饰面石材等非金属矿产以及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限制勘查煤炭,合理安排为满足矿区总体规划所需的勘查工作,严格控制探矿权投放。禁止超贫磁铁矿、天然林区砂金勘查。

在重点开发区域和点状开发区域,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铜、金、银、矿泉水等重要矿产,鼓励开采普通萤石、熔剂用灰岩 (大理岩、白云岩)、芒硝、天然碱、沸石、脉石英、蛋白石页岩、膨润土、珍珠岩、饰面石材等优质非金属矿产,鼓励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符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前提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限制开采资源利用效益不抵生态环境破坏补偿的矿产,限制开采非紧缺低品位矿产。对煤炭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规划期内,前3年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粘土、河道砂金及超贫磁铁矿,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性破坏的开采项目。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设立2个矿业重点发展区域,打造国家级能源资源基地。规划期内,将基地建设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大力推进基地内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工业园区换挡升级,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支持,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带动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绿色改造升级,促进资源产业提质增效。

一、呼伦贝尔市中西部煤炭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包括满洲里市、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该区煤炭资源丰富,2015年煤炭产量占全市的96.99%,矿业产值占比92.68%。该区煤电建设稳步发展,装机总容量达到678万千瓦;煤基转化产业初具规模,年产煤制甲醇20万吨、二甲醚10万吨、尿素110万吨。

煤炭开发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合理控制开采总量。积极推进煤炭产业升级改造,加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逐步引导中小型煤矿退出,实现集约化机械化开发。发挥伊敏露天矿等4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开采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矿山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安全开采、转化加工等科技创新,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井水,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发展绿色矿业。

集中有序发展煤电、煤基转化产业,加强煤炭资源清洁高效转化利用,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推动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充分发挥煤炭资源优势,根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东北、环渤海地区电力需求和地区电力消费,实施以火电为主的煤电转化战略,以伊敏、宝日希勒矿区坑口煤电集群建设为重点,统筹扎赉诺尔、大雁矿区煤电项目,推进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投入,攻关褐煤提质等关键技术,改造升级宝日希勒矿区现有传统煤基产品加工项目,重点建设宝日希勒、伊敏矿区等2个已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布局的褐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集中发展煤制烯烃等现代精深化工产业。该区为呼伦贝尔市经济核心区,扎赉诺尔、宝日希勒、伊敏、大雁等主要煤矿区均处于自治区级重点开发区域内,规划期内应加大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研究力度,定点勘查开发煤层气资源,打造国家级清洁能源、煤基产品加工输出基地,支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确保实现能源兴边富民、富民固边的目标。到2020年,预计该区煤炭产量1.05亿吨,矿业产值达到220亿元。

二、新巴尔虎右旗金属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依托新巴尔虎右旗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打造国家级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该区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保有资源储量约占全市的40%,其中铜、钼、银居各旗市区首位(分别占比78.23%、51.42%、62.95%),铅锌居第二位(占比28.25%)。该区规模化、集约化利用程度较高,已初步形成探采选冶产业链,2015年开采金属矿产矿石量占全市的94.04%,矿业产值占比92.89%。

全力推行绿色勘查,重点加强乌努格吐山—哈拉胜格拉陶勒盖、甲乌拉—额仁陶勒盖等金属矿集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形成重要矿产资源接续储备。优化开采布局,推进甲乌拉、查干布拉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合理设置矿业权,进一步提高规模化程度。发挥全市煤电与资源组合优势,发展探采选冶加一体化产业链,依托驰宏20万吨铅锌冶炼项目和后续加工产业,引导冶炼加工向工业园区聚集。

新巴尔虎右旗已列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加强开发监督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到2020年,预计该区金属矿产产量3300万吨,矿业产值达到55亿元。

第三节  规划分区

一、重点调查评价区

区域地质调查:为查明重要成矿区带的成矿地质条件,在具有发现大中型远景金属矿产地的地区部署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4个48幅,面积约1.57万平方千米;为配合重点勘查区找矿工作,以有色金属、贵金属为重点,部署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项目4个28幅,面积约0.93万平方千米,研究成矿规律,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

黑土地地球化学调查:为发展特色农业和保障粮食安全,完成额尔古纳市等5个旗市粮食主产区黑土地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部署大兴安岭北部、东部等2个调查项目,面积约5.46万平方千米。根据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结果,在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地球化学异常区、富硒及其他有益元素富集区开展1:5万、1:1万土壤质量调查,进行富硒土壤农产品适宜性评价与利用,完成重金属污染及残留农药区域治理示范。

农牧产区水文地质调查:为解决人畜安全用水问题,提升耕地质量,完成牧业四旗、粮食主产区1:5万水文地质调查项目8个61幅,面积约2.06万平方千米。

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完成满洲里市、海拉尔区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调查与评价,获取最新综合地质资料,为城市发展规划、安全防治提供依据,面积约0.31万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以旗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为统筹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新老问题”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提供依据。

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完成全市地质遗迹补充调查评价工作,查明研究程度低的、新发现的地质遗迹类型、分布范围、基本特征、保护现状并分析评估其价值,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遗迹提供依据,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以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矿产资源为基本环境要素,完成全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形成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权威成果,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以页岩气、煤层气、地热为主攻方向,完成海拉尔盆地、大杨树盆地调查评价,面积5.88万平方千米,为新型能源成矿预测及勘查选区提供依据。以额尔古纳市、根河市为重点,开展陆域高纬度和永久冻土带分布区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调查评价,初步查明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物质成分、赋存形式、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价值。

二、重点勘查区

以重要成矿区带、矿业集中区、大中型矿山、老矿山深部及外围区域为重点,以煤层气、铜、铅、锌、金、银为勘查目标,划定12处重点勘查区,规划总面积5.70万平方千米。规划期内,加大投资力度,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找矿新机制,优先向重点勘查区部署基础地质工作和投放探矿权,提高勘查质量和效率,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

专栏三                 重点勘查区一览表

序号

编号

重点勘查区名称

面积

(km2)

主要矿种

备注

1

KZ001

胡列也吐煤田煤层气重点勘查区

954

煤层气

市本级重点勘查区

2

KZ002

拉布大林煤田煤层气重点勘查区

243

煤层气

市本级重点勘查区

3

KZ003

呼和诺尔煤田煤层气重点勘查区

3687

煤层气

市本级重点勘查区

4

KZ004

牙克石—五九煤田煤层气重点勘查区

930

煤层气

市本级重点勘查区

5

KZ005

乌努格吐山一带铜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4065

铜、铅锌银

多金属

国家重点勘查区

6

KZ006

甲乌拉查干—额仁银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2753

银、铅锌

多金属

国家重点勘查区

7

KZ007

三河—红水泉金银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4694

金、银、铅锌

多金属

国家重点勘查区

8

KZ008

东珺—四五牧场铅锌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5955

金、铜、铅锌

多金属

自治区重点勘查区

9

KZ009

梨子山—巴日图铜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9784

铜、铅锌银

多金属

自治区重点勘查区

10

KZ010

二道河一带银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6916

银、铅锌

多金属

国家重点勘查区

11

KZ011

奎勒河—大庆山金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11458

金多金属

自治区重点勘查区

12

KZ012

巴林—太平沟铜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5599

铜、金多金属

市本级重点勘查区

三、重点矿区

以区域优势矿产为主,将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市以至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重要作用的31个大中型矿产地和矿区,划定为重点矿区,包括伊敏等7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

重点矿区纳入重点监管区域,统筹规划安排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推进资源整合,合理优化布局,提高准入门槛,延长产业链条,建设绿色矿山,引导资源向资源利用率高、技术先进的大型矿山企业配置,实现有序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打造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域。

专栏四                   重点矿区一览表

序号

矿种

重点矿区名称

储量单位

保有

资源储量

备注

1

煤炭(8)

五九矿区、伊敏矿区、诺门罕矿区、宝日希勒矿区、扎赉诺尔矿区、胡列也吐矿区、五一牧场矿区

原煤亿吨

587

国家

规划矿区

大雁矿区

市本级

重点矿区

2

铜(2)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

金属量吨

1635303

自治区级

重点矿区

兴阿铜钼矿

市本级

重点矿区

3

铅锌(11)

三河铅锌矿、甲乌拉铅锌矿

金属量吨

6450968

自治区级

重点矿区

三道桥铅锌矿、上坑锅铅锌矿、八岔沟西铅锌矿、比利亚谷铅锌矿、二道河银铅锌矿、查干布拉根铅锌矿、新福村北矿区锌铁矿、七一牧场北山铅锌矿、哈拉胜格拉陶勒盖铅锌银矿

市本级

重点矿区

4

钼(3)

重石山钼矿、宜里农场钼矿、呼扎盖吐钼矿

金属量吨

211963

市本级

重点矿区

5

银(1)

额仁陶勒盖银矿

银 吨

1178

自治区级

重点矿区

6

水泥用灰岩(3)

日当山水泥灰岩矿、哈北山水泥石灰岩矿、乌奴耳腰房子水泥灰岩矿

矿石千吨

98385

市本级

重点矿区

7

水泥用大理岩(3)

大白山水泥用大理岩矿、后石灰窑水泥用大理岩矿、大白山外围下富贵南山水泥用大理岩矿

矿石千吨

412020

市本级

重点矿区

 

四、禁止开采区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河流源头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一级保护林地、草原沙化退化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城镇规划区、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各级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具有重要民族、宗教文化意义区域;国家、地方规定的其它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禁止开采区内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要依法逐步有序退出,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治理恢复。规划期内,依法关闭退出克尔伦萤石矿等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资源利用效益不抵生态环境破坏的超贫磁铁矿矿山。

第四节  矿业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使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按照上级规划要求,结合全市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情况及市场需求等,制定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煤矿规模必须为大型,褐煤矿井单井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其它煤种矿井单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300万吨/年。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莫旗、鄂伦春旗等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地区居民生活用煤需求的机械化开采煤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下调最低开采规模。新建非煤矿山,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建设规模不低于相应矿种最低开采规模。

(二)生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

以高效、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为根本出发点,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优化矿产品结构。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革新,提高现有矿山开采规模和科技含量,通过企业联合、资源整合、参股经营等形式组建矿业集团,提升矿山企业的整体实力和产品核心竞争力,培育地区矿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升级。

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开采布局,以三河、甲乌拉、查干布拉根等大中型矿区为重点,开展资源整合工作,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矿山占用资源储量规模与开采规模相匹配,实现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达到整装勘查整体开发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非金属及砂石粘土开采布局。以具有资金、管理优势的矿山企业为主体,通过资源入股、采矿权转让、联合开发等方式,对准入门槛以下、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安全距离不够、具有整合意愿的多个小型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推动矿产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安全有序开采。规划期内,力争完成大白山、乌奴耳、敖尔金牧场、北方等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矿区,伊列克得、西瓦尔图等珍珠岩矿区,莫旗、扎兰屯市等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的资源整合,建设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基地。

(三)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化解产能政策。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虽有资源但生产技术落后、产能规模小于60万吨以下的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退出。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矿山严格执行以销定产、错峰生产政策,以优势企业为依托,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联合重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能要求和无后续加工产业的矿山。

(四)矿产品结构调整

遵循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以市场配置为导向,以提质增效为重点,优化和调整矿产品结构,延长矿业开发产业链,推动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

加强能源矿产清洁高效利用:以海拉尔盆地能源矿产为重点,加大煤炭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构筑煤—电—化—加、采—选—煤电—冶—加、煤—电—云存储—云应用—大数据加工等骨干产业链条体系,推进煤电产业清洁高效发展。发展煤电联营,兼顾热电联产,集中建设伊敏、宝日希勒、扎赉诺尔等大型煤电输出基地。集中发展煤制烯烃、天然气、间接液化等现代煤基产品加工产业,延伸发展聚酯、长丝、短纤维等下游精深加工产业。在重点开发区域和点状开发区域,鼓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开采,发展具有高附加值的清洁能源产品。

促进金属矿产产业链延伸:充分发挥全市有色金属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强化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尤其要加强金、银、锰及稀有稀散元素的回收利用。按照“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精深加工、集聚发展”的原则,以谢尔塔拉、甲乌拉—查干布拉根、乌努格吐山、三河、二道河、额仁陶勒盖等金属矿山为依托,提高现有选矿厂、冶炼厂的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打造有色金属产业基地。

拓展非金属矿产应用领域:突出发展建材和盐碱化工产品。建材工业以水泥为主,以大白山、乌奴耳、日当山等资源基地为依托,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产品,加快发展特种水泥、水泥制品和部化件制品。促进芒硝、天然碱、膨润土、页岩等其它优势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生产工业原料添加剂及保温砖、陶粒砖等新型建筑材料。

(五)矿山技术结构调整

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采选方法,实现采矿和选冶设备更新换代,进一步提高矿山机械化程度,提升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水平,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生产矿山凡是采用了国家建议淘汰和限制的工艺技术的,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改造或关闭。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和已发布的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新建矿山必须采用国家规定或建议推广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投产后的“三率”指标必须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对暂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及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生产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三率”指标和共伴生矿产的利用水平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制度,实行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年度考核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发展煤炭资源循环经济:加大褐煤提质基础研究力度,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提高原煤就地转化率。以煤炭开采、洗选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矿井水等为重点,积极发展下游产业。构建煤矿开采—洗选—煤矸石—新型建筑材料、原煤—发电—粉煤灰—新型建筑材料等产品和废弃物节约与综合利用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金属矿产综合利用水平:规划期内,要综合勘查和评价共伴生的铜、铅、锌、金、银、锰、钼及铍、铟、镉、锗、铌、镓等矿产,加强嘎罗索钛铁砂矿伴生铌、钽、钴,谢尔塔拉铁锌矿伴生铟、镉,重石山钼矿共生铍的开发利用研究。通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加强低品位、难采选矿床的选冶加工利用性能试验研究,提高综合回收利用水平;综合利用矿山“三废”,保护尾矿资源,逐步实现尾矿资源的二次利用。

加强非金属矿产综合利用:改进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工艺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加工技术、工艺与装备,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达到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

第五节  开展“向北开放”矿业合作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的区位优势,加强与俄蒙毗邻地区政府层面沟通,推进矿业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积极稳妥开展“向北开放”矿业合作。

实施“向北开放”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支持地勘单位开展蒙古国、俄罗斯远东地区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资源潜力评价及基础性地质工作。优化政策环境,健全完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机制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矿业集团,积极参与境外矿产综合加工园区投资建设,推进与俄罗斯塔尔曼铅锌矿等既有矿产资源合作项目开发进度,加快矿业“走出去”步伐。完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营商环境,鼓励引进先进适用的勘查开发技术,鼓励外资参与煤层气等资源开发、尾矿利用、矿山环境治理等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提高矿业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章 砂石粘土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第一节  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

在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根据全市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关闭,逐步减少市本级发证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山数量,适度开发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合理调控砂石粘土开采总量。

到2020年,本级发证矿山总数控制在155个以内(其中砂石粘土矿山总数控制在109个以内,其它非金属矿山总数控制在46个以内),建筑石料年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48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6万立方米,陶粒用粘土年开采总量控制在42万吨。

专栏五     砂石粘土和非金属矿山采矿权数量控制规划表

         旗市区

开采矿种

海拉尔区

扎兰屯市

牙克石市

阿荣旗

莫旗

根河市

额尔古纳

鄂伦春旗

鄂温克旗

新左旗

新右旗

陈旗

满洲里市

合计

沸石

 

 

 

 

1

 

 

 

 

 

 

 

 

1

芒硝

 

 

 

 

 

 

 

 

 

 

1

 

 

1

普通萤石

 

 

1

 

 

 

3

1

 

 

 

3

 

8

水泥用灰岩

(大理岩)

1

 

5

5

 

 

 

1

 

 

1

2

 

15

脉石英

 

1

3

1

 

 

 

 

 

 

 

 

 

5

页岩

 

 

 

 

2

 

 

 

 

 

 

 

 

2

珍珠岩

 

 

1

 

3

 

 

3

 

 

 

 

 

7

饰面用花岗岩

(大理岩)

 

1

 

 

1

 

1

 

 

 

 

 

 

3

水泥用

凝灰岩

 

 

 

3

 

 

 

 

 

 

 

 

 

3

熔剂用灰岩

(白云岩)

 

 

 

 

 

 

 

 

 

 

1

 

 

1

建筑用砂

 

 

 

 

 

 

 

 

1

3

2

 

2

8

砖瓦用粘土

 

 

3

 

 

 

1

 

2

 

 

 

 

6

陶粒用粘土

1

 

1

 

 

1

3

 

 

1

 

 

 

7

建筑石料

3

16

8

8

9

4

5

4

5

5

7

4

10

88

规划期末

矿山数量

5

18

22

17

16

5

13

9

8

9

12

9

12

155

 

 

专栏六       砂石粘土和非金属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规划表

         旗市区

开采矿种

海拉尔区

扎兰屯市

牙克石市

阿荣旗

莫旗

根河市

额尔古纳

鄂伦春旗

鄂温克旗

新左旗

新右旗

陈旗

满洲里市

合计

沸石

 

 

 

 

10

 

 

 

 

 

 

 

 

10

芒硝

 

 

 

 

 

 

 

 

 

 

10

 

 

10

普通萤石

 

 

2

 

 

 

15

5

 

 

 

15

 

37

水泥用灰岩

(大理岩)

95

 

51

400

 

 

 

120

 

 

2

5

 

673

脉石英

 

2

6

2

 

 

 

 

 

 

 

 

 

10

页岩

 

 

 

 

10

 

 

 

 

 

 

 

 

10

珍珠岩

 

 

10

 

30

 

 

10

 

 

 

 

 

50

饰面用花岗岩

(大理岩)

 

0.5

 

 

0.5

 

2

 

 

 

 

 

 

3

水泥用

凝灰岩

 

 

 

30

 

 

 

 

 

 

 

 

 

30

熔剂用灰岩

(白云岩)

 

 

 

 

 

 

 

 

 

 

20

 

 

20

建筑用砂

 

 

 

 

 

 

 

 

6

18

12

 

12

48

砖瓦用粘土

 

 

18

 

 

 

6

 

12

 

 

 

 

36

陶粒用粘土

6

 

6

 

 

6

18

 

 

6

 

 

 

42

建筑石料

15

130

40

50

70

20

25

30

45

25

35

65

50

600

注:饰面石材、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产量单位为万立方米,其余为万吨

第二节  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一、集中开采区

按照规模化、产业化、整体开发的原则,将资源相对富集、矿业权集中连片、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区域划入集中开采区。划定集中开采区16处,总面积1369.25平方千米,其中海拉尔区等主要城镇周边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13处、满洲里市周边建筑石料、熔剂用灰岩(白云岩)集中开采区1处、扎兰屯市河西银行沟建筑石料、饰面石材集中开采区1处、阿荣旗那吉镇周边水泥用凝灰岩集中开采区1处。

集中开采区内应该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相邻采矿权应满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可整体开发的不得分割,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将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有机统一,对区内已有采矿权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应限期技改或整合,进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打造“绿色、和谐、安全”矿区。

专栏七                  集中开采区规划表

编号

名    称

所在行政区

面积
(km2)

主要矿产

SCJ001

根河市东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根河市

6.59

建筑石料

SCJ002

额尔古纳市葫芦头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额尔古纳市

9.35

建筑石料

SCJ003

鄂伦春自治旗讷尔克气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鄂伦春旗

8.42

建筑石料

SCJ004

满洲里市周边建筑石料、熔剂用白云岩、石灰岩集中开采区

满洲里市

新右旗

164.52

建筑石料

熔剂用灰岩

(白云岩)

SCJ005

鄂温克族自治旗尖子山沟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鄂温克旗

30.97

建筑石料

SCJ006

牙克石市卓山地区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鄂温克旗

牙克石市

海拉尔区

21.00

建筑石料

SCJ007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六队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鄂温克旗

2.76

建筑石料

SCJ008

新巴尔虎右旗阿镇周边砂石集中开采区

新右旗

221.95

建筑石料

SCJ009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周边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新左旗

298.85

建筑石料

SCJ010

鄂温克族自治旗西泥河至红花尔基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鄂温克旗

206.13

建筑石料

SCJ011

扎兰屯市河西银行沟—光明村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扎兰屯市

47.52

建筑石料

饰面石材

SCJ012

扎兰屯市区周边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扎兰屯市

213.45

建筑石料

SCJ013

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扎兰屯市

101.39

建筑石料

SCJ014

阿荣旗那吉镇至三道沟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阿荣旗

10.98

建筑石料

SCJ015

阿荣旗周边水泥用凝灰岩集中开采区

阿荣旗

20.56

水泥用凝灰岩

SCJ016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莫旗

4.81

建筑石料

二、备选开采区

结合“十三五”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运输成本半径、资源赋存条件、矿石质量要求等因素,在项目周边一定的区域规划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划定备选开采区34处,总面积2247.86平方千米,其中为保障国道、省道等公路建设项目用料需求的备选开采区27处,为保障水利设施、城镇建设项目用料需求的备选开采区7处。

备选开采区内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区域位置、资源需求程度、运输成本等因素,有计划投放采矿权,控制采矿权数量。备选开采区内,用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采矿权,出让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建设年限,一次性评估出让矿区范围内设计可采资源储量,工程建设结束时及时注销,采矿权人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于备选开采区不能满足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建设需求的,按相关规定编制砂石土专项规划调整方案。

专栏八                  备选开采区规划表

备选区名称

所在行

政  区

备选开采区数量

面积
(km2)

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满归镇、阿龙山镇、金河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根河市

3

461.52

省道S204线根河至满归二级公路

主要

公路

建设

项目

克一河镇、吉文镇、阿里河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鄂伦春

3

332.91

国道G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至根河一级公路

图里河、库都尔镇、乌尔其汉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牙克石市

3

128.07

省道S204线根河至牙克石二级公路

嵯岗镇、西乌珠尔、西乌珠尔西南、东乌珠尔建筑石料备选区

新左旗

陈旗

4

525.65

高速G10线海拉尔至满洲里段高速公路

讷门河、毕拉河、诺敏河、宜里镇建筑石料建筑石料备选区

鄂伦春旗

4

186.47

省道S303线大杨树至乌尔其汉二级公路

达赉苏木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新右旗

1

2.40

国道G331线满洲里至阿拉坦额莫勒一级公路

博克图镇南、博克图镇沟口、巴林镇至南木、哈拉苏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牙克石市

扎兰屯市

4

240.62

国道S232线博克图至大兴一级公路

绰源镇、塔尔气镇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牙克石市

2

75.69

国道G204线乌奴耳至塔尔气二级公路

蘑菇气镇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扎兰屯市

1

6.84

省道S308线碾子山至柴河二级公路

浩饶山镇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扎兰屯市

1

9.70

省道S204线柴河至浩饶山二级公路

腾克镇至登特科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莫旗

1

51.13

国道G111线尼尔基至腾克一级公路

阿日哈沙特口岸镇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新右旗

1

59.82

阿日哈沙特口岸镇

水利

城镇

建设

项目

九一、头站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陈旗

2

45.44

巴彦哈达苏木、海拉尔区

扎罗木得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海拉尔区

1

0.28

扎罗木得水库

红彦镇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莫旗

1

56.75

嫩干堤防水利工程

得力其尔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阿荣旗

1

14.73

小奇子水库

向阳峪镇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

阿荣旗

1

49.84

向阳峪镇

 

第三节  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一、空间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坚持生态环保优先,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设置和投放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采矿权,已有采矿权要依法有序退出。严格执行规划分区制度,积极引导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向集中开采区和备选开采区集聚,原则上不得在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及开采区块以外区域设置和投放采矿权。

二、地质勘查程度准入管理

加强零星分散小型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作,采矿权设置应达到详查及以上工作程度。鼓励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采矿权范围及深部资源储量核实、补充勘查工作,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砂石粘土新建矿山需进行地表踏勘和地质勘测并编制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经充分论证符合开采条件的可直接设置采矿权。

三、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小型非金属新建矿山执行规划确定的相应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砂石粘土最低开采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资源相对匮乏区域和贫困边远乡镇周边,新建矿山执行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资源相对丰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市场需要较大地区以及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适当提高生产规模,新建砂石粘土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出让年限不低于5年;备选开采区内新建建筑石料矿山以工程建设需求为主,生产规模原则不低于20万立方米/年,出让年限不超过工程建设期限。

四、市场出让准入条件

规划期内,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新立采矿权一律实行市场出让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处置,竞得人须按成交合同约定足额纳缴收益金。加强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不得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需具备综合经济实力和后续开发配套能力,严格监管竞得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保证资源有效配置,防止采矿权闲置。

五、地质环境准入条件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新建矿山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准入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推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内新建矿山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六、安全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安全设施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水平。禁止新建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禁止新建不能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露天开采矿山。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开发条件等因素,围绕重点勘查区域布局,以国家和自治区紧缺矿产为主,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规划期拟设置勘查规划区块221个,规划面积8533.62平方千米,全部为空白区新设勘查规划区块。按勘查矿种分类,其中煤炭1个,地热1个,金属188个,非金属18个,矿泉水13个。煤炭勘查规划区块位于伊敏国家规划矿区,规划面积26.46平方千米。

 

专栏九       主要矿产资源探矿权设置区划表

序号

勘查主矿种

数量(个)

面积(km2)

设置类型

1

煤炭

1

26.46

空白区新设

2

地热

1

0.02

空白区新设

3

1

51.14

空白区新设

4

铜钼铅锌多金属

105

4450.75

空白区新设

5

金、银

82

3755.33

空白区新设

6

普通萤石

4

31.99

空白区新设

7

石灰岩

4

14.33

空白区新设

8

脉石英

1

1.84

空白区新设

9

页岩

2

64.49

空白区新设

10

珍珠岩、松脂岩

4

41.91

空白区新设

11

水泥用凝灰岩

1

2.28

空白区新设

12

2

54.50

空白区新设

13

矿泉水

13

38.58

空白区新设

合计

 

221

8533.62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综合考虑生态功能区划、资源赋存条件、矿床规模、矿体完整性、开采技术条件、市场供求等因素,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专栏十         主要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区划表

序号

开采主矿种

数量(个)

面积(km2)

设置类型

备注

1

煤炭

12

810.04

探矿权转采矿权

 

2

1

22.46

已设采矿权整合

额尔古纳市新兴、慧通、鑫泰煤矿整合为光明煤矿

3

2

52.01

空白区新设

为二号露天矿、西一井,位于宝日希勒国家规划矿区

4

1

58.20

探矿权转采矿权

 

5

铜钼铅锌

多金属

28

449.20

探矿权转采矿权

 

6

金、银

5

85.98

探矿权转采矿权

 

7

石灰岩

1

10.19

探矿权转采矿权

 

8

大理岩

1

1.01

已设采矿权整合

阿荣旗大白山、3—12线、0—3线水泥用大理岩矿整合

9

饰面石材

1

0.15

已设采矿权整合

额尔古纳市北方、木器加工厂饰面用大理岩矿整合

10

1

0.05

空白区新设

 

11

建筑用砂

15

0.79

空白区新设

 

12

陶粒粘土

15

0.60

空白区新设

 

13

建筑石料

119

4.28

空白区新设

 

14

3

0.46

已设采矿权整合

扎兰屯市红光三采区、四采区整合;融融、天成整合;莫旗富华、泉发、春祥整合

15

1

0.03

已设采矿权调整

扎兰屯市蘑菇气建筑石料矿

16

矿泉水

1

2.18

探矿权转采矿权

 

合计

 

207

1497.63

 

 

 

共划定207个开采规划区块,规划面积1497.63平方千米。其中已设采矿权调整开采规划区块1个,规划调整后面积0.03平方千米;已设采矿权整合开采规划区块6个,规划面积24.08平方千米;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48个,规划面积1415.79平方千米;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152个,规划面积57.73平方千米。按开采矿种分类,其中煤炭15个,金属34个,非金属157个,矿泉水1个。

国家规划矿区内拟设煤炭开采规划区块12个,规划面积653.90平方千米,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10个,空白区新设2个。

第三节  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严格规范探矿权设置。探矿权原则上按照勘查规划区块范围设置,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规划区块的合理调整,但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规划期内,按照政府规划指导、市场有效需求和勘查工作进展需要,对规划的勘查区块进行有序投放,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对未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的矿业权空白区,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后,进行规划调整,以市场方式出让。

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优先,推行绿色勘查,实施集中勘查综合勘查,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将绿色勘查纳入勘查合同管理和实施方案编制,实行先设计、边勘查、边治理、边验收。积极引导和鼓励勘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推广应用航空物探、遥感、基岩浅钻等先进技术适度调整或替代槽探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勘查手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实行探矿工程复垦制度,妥善处理矿区居民关系,尽量降低勘查活动对环境的扰动和影响。勘查活动结束或阶段工作结束后,探矿权人必须完成清理平整、复垦复绿工作并及时申请验收。

加强勘查质量管理。承担勘查任务的勘查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开工、收工报告制度。全面推行探矿工程质量年度检查、随机抽查和结果公告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开工的矿产勘查项目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探矿权人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勘查单位是否实行绿色勘查并完成治理恢复,完成实物工作量是否检查验收并与实际相符。对于违反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伪造地质资料的勘查单位依法追责。建立勘查单位诚信黑名单制度,上榜单位不得在全市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探矿权注销、延续、变更制度,及时清理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的“僵尸”探矿权。建立健全探矿权勘查合同管理制度,对以采代探、圈而不探、未完成法定勘查投入、未履行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执行探矿权强制退出,同时限制参与新的探矿权竞买交易。对于经勘查工作证实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探矿权,应无偿退出;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已设探矿权,探索通过补偿、置换等方式逐步依法有序退出。

依法保障探矿权人勘查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探索创新地质勘查临时占地补偿办法,制定地质勘查征占土地补偿费用清单,探矿权人依法依规交纳补偿费用后,应允许在勘查区内开展正常的地质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临时用地,以保证正常的勘查作业时间,依法维护探矿人的合法权益。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建立采矿权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新设采矿权,要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涉地权益人、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开采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听证论证,从源头上避免因矿业开发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矿山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占地补偿、涉地农牧民关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凡因矿业活动引发社会矛盾、农牧民信访案件的矿山企业,矛盾未化解、问题未解决前,不再批准其延续申请。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管理。新建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且与占用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及安全管理等能力,必须作出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要求、生产工艺相对先进的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新建矿山必须完成矿区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资源储量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共伴生矿产多的矿区,在采矿权设置以及划定矿区范围时,要进行主要矿种论证,并根据国家政策、开采条件以及矿产资源的重要程度确定开采顺序。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开采规划区块是指导采矿权设置的主要依据。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开发主体,开采区块确需合并或分割时,必须进行合理性论证。非煤矿产探矿权通过勘查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产业政策、布局合理、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可以转采矿权;不满足规划要求的,允许矿业权人通过整合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严格控制砂石粘土采矿权数量,在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前提下,按照政府规划指导、市场有效需求进行合理投放,一律实行市场出让。

加强市本级发证采矿权投放管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考虑已设采矿权分布情况和市场供需平衡,科学合理制定采矿权近期、中期和长期市场投放计划,实现砂石粘土和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供需的动态平衡,避免采矿权无序投放、市场恶意竞争现象。规划期内每年年初,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按照规模化、产业化的原则,制定采矿权市场出让计划,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争性出让工作。规划期内,凡未列入市场投放计划的采矿权,一律不得出让。

实行砂石土市场基准价制度。建立并实行砂石粘土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制度。根据砂石粘土质量、用途和区位情况,通过购买评估机构咨询服务等适当方式,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场基准价,作为市场出让采矿权的最低价格,由盟市人民政府发布执行,并依据市场变化情况,每1—2年调整更新一次。采矿权出让时,以资源储量和市场基准价确定出让收益金起始价格。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规范矿山的开采活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发挥矿产督察员作用等方式,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矿山界桩、地面标识埋设情况、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重点排查,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对于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力或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矿山,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通过接受媒体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探索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制度,鼓励涉矿农牧民集体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使部分矿产开发收益向矿区群众倾斜。健全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对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吸收当地劳动力,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利益共享局面。

 

第六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为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在矿业活动中,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明确治理责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督管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和防灾减灾监测体系,通过源头预防和过程控制,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矿山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准入制度,要充分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和减轻对大气、水资源、耕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程度。

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新建矿山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依法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地质环境防护工程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达到边生产、边治理的要求。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生产矿山要完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边生产、边治理,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分期方案实施治理工程,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义务,矿山企业要及时申请分期治理工程验收,确保同期生产占用的土地面积与治理面积基本平衡,分期治理验收率、合格率达到100%。

加强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矿山废渣、废石和矿石的堆放要符合设计要求,矿山废水、废液和废气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露天开采矿区要严格执行表土预先剥离、单独堆放生产工艺。矿山企业要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规划期内,重点加强扎赉诺尔、宝日希勒、大雁、伊敏、五九、免渡河等煤矿,甲乌拉、三河等金属矿山,海拉尔区北山、扎兰屯市区周边等建筑石料矿山的监管,督导矿山企业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严格执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矿山终止采矿活动或闭坑前,应由旗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关停并转的矿井或矿山,原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或转让手续;对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注销或转让采矿权。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责任主体,规划期内重点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根据“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影响人居环境、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以及“三区两线”和集中开采区的治理工程,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7处,规划治理面积8.82平方千米。

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重点治理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划期内重点治理项目优先向重点治理区部署,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山公园、山水林田湖草、旅游景观、绿色矿山建设相结合,集中解决区域性的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示范效应。

专栏十一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一览表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治理恢复面积(km2)

类别

 

其中: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ZZ01

扎赉诺尔煤矿区重点治理区

满洲里市

5.88

5.68

集中开采区

(煤炭过采区)

ZZ02

扎赉诺尔矿山地质公园周边废弃砖瓦厂重点治理区

满洲里市

1.16

1.16

重要保护区

ZZ03

辉河自然保护区重点治理区

鄂温克旗

0.53

0.53

ZZ04

额尔古纳市周边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额尔古纳市

0.45

0.45

居民集中生活区

ZZ05

阿里河镇周边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鄂伦春旗

0.27

0.27

ZZ06

绥满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废弃采石场重点治理区

牙克石市

0.41

0.41

重要交通干线

ZZ07

国道G111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废弃采石场重点治理区

莫旗

0.12

0.12

规划期内,重点安排拉布大林、阿里河等主要城镇周边和绥满高速、国道G111等主要公路两侧历史遗留建筑石料矿山景观恢复工程,安排次生地质灾害严重的扎赉诺尔、宝日希勒煤矿区的综合治理恢复工程,安排扎赉诺尔矿山公园、辉河自然保护区、维纳河自然保护区、莫旗达斡尔族风情园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部署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26个,规划完成治理面积10.34平方千米。

专栏十二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一览表

编号

区域类别

 

 

项目名称

治理恢复面积(km2)

治理任务

 

其中: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1

集中开采区

(2个)

扎赉诺尔煤矿区、宝日希勒煤矿区(七期)

5.90

5.70

塌陷区、废弃井、过采区回填,排土场综合整治

2

重要保护区

(5个)

扎赉诺尔矿山公园周边废弃采坑、陈旗呼和诺尔镇东侧废弃采坑、辉河自然保护区废弃采坑、维纳河林场废弃采坑、莫旗达斡尔族风情园及周边废弃采坑

1.75

1.75

边坡治理,回填平整,覆土绿化

3

居民集中生活区(13个)

满洲里市东湖区、额尔古纳市区北东侧废弃采坑、额尔古纳市区南东侧废弃采坑、额尔古纳市北东4.7Km废弃采坑、海拉尔区哈克镇东侧废弃采坑、鄂温克旗温都日嘎查废弃采坑、根河市区西出口废弃采坑、鄂伦春旗阿里河镇大祥瑞寺北侧废弃采坑、阿里河镇东山废弃采石场、阿里河镇北6Km废弃采石场、古里乡西北侧废弃采坑、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北废弃采坑、阿荣旗霍尔奇镇西鸡村周边废弃采坑

1.44

1.44

边坡治理,回填平整,覆土绿化;边坡防护,排水工程

4

重要交通干线(6个)

满洲里市胪膑山、扎赉诺尔301国道取土坑、敖尔金新区西南废弃采坑、牙克石绥满高速两侧废弃采坑、牙克石市龟山废弃采坑、莫旗塔温敖宝镇塔腾克镇公路两侧废弃采坑

1.25

1.25

边坡治理,回填平整,覆土绿化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一、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综合治理新模式。充分发挥“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开展治理恢复工作,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进程。积极申报“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项目,同时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成效。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机构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列入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规划落实情况,确保责任到位,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有序进行。旗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矿山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三、深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改革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退还办法,确保不出现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计入企业成本,专项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

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用体系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确定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人员配置,逐步建立起全市采矿权人治理义务履行情况信用目录,并与地方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交换。推动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频率,使失信行为受到应有惩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凡是可公开的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通报、媒体公开发布等不同措施督导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动态监测体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全面掌控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完成开采强度大、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重点矿山遥感监测示范区建设,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常态化督查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生产、闭坑全过程,逐步实现有序开发、利用高效、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发展目标。

第一节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依据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全部纳入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以矿区环境、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矿山创新建设、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为重点,全面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必须按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开采。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并严格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矿山需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及安全管理等资质水平,采矿权出让合同必须明确开采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生产矿山要按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方向和具体任务,通过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全市生态环境地位突出,且处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要在矿区环境、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方面达到更高要求,争取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全面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风险管理及企业诚信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期内,以煤炭、金属、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大中型生产矿山为主,规划创建25个绿色矿山。

专栏十三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一览表

序号

矿山名称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所在行政区

完成时限

1

东明露天矿

煤炭

露天开采

小型

陈巴尔虎旗

2017年

2

宝日希勒露天矿

煤炭

露天开采

大型

陈巴尔虎旗

2017年

3

大雁第三煤矿

煤炭

地下开采

大型

鄂温克族自治旗

2017年

4

查干铅锌矿(查干公司)

铅锌银矿

地下开采

小型

新巴尔虎右旗

2017年

5

天顺煤矿

煤炭

地下开采

中型

陈巴尔虎旗

2019年

6

呼盛煤矿

煤炭

地下开采

大型

陈巴尔虎旗

2019年

7

五九胜利煤矿

煤炭

地下开采

大型

牙克石市

2019年

8

荣达铅锌银矿

锌铅银矿

地下开采

大型

新巴尔虎右旗

2019年

9

山金得隆铅锌矿

铅锌矿

地下开采

小型

根河市

2019年

10

三河铅锌矿II号矿

铅锌矿

地下开采

小型

根河市

2019年

11

二道河银铅锌矿

锌铅银矿

露天开采

大型

扎兰屯市

2019年

12

额仁陶勒盖银矿

银矿

地下开采

大型

新巴尔虎右旗

2019年

13

大白山水泥用大理岩矿

水泥用大理岩

露天开采

大型

阿荣旗

2019年

14

灵露煤矿

煤炭

地下开采

大型

满洲里市

2020年

15

灵东煤矿

煤炭

地下开采

大型

满洲里市

2020年

16

蒙西一井

煤炭

地下开采

大型

海拉尔区

2020年

17

顺兴煤矿

煤炭

露天开采

小型

海拉尔区

2020年

18

五九牙星分公司一号井

煤炭

地下开采

中型

牙克石市

2020年

19

谢尔塔拉铁锌矿

铁锌矿

地下开采

大型

陈巴尔虎旗

2020年

20

查干布拉根矿区铅锌银矿

铅锌银矿

地下开采

小型

新巴尔虎右旗

2020年

21

三道桥铅锌矿

铅锌银矿

地下开采

中型

根河市

2020年

22

比利亚谷铅锌矿

锌铅银矿

地下开采

中型

根河市

2020年

23

八岔沟西铅锌矿

锌铅矿

露天地下

中型

鄂伦春自治旗

2020年

24

日当山石灰石矿

水泥用灰岩

露天开采

中型

海拉尔区

2020年

25

吉文石灰石矿

水泥用灰岩

露天开采

小型

鄂伦春自治旗

2020年

 

煤炭矿山均处于草原区,距离城镇相对较近,且以露天开采为主,其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地质灾害防治率应达到100%。金属矿山基本上全部处于林区,以地下开采为主,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进一步提高“三率”水平和“三废”利用率,对矿区范围实施土壤环境动态监测。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式开采,生产、终了台阶主要参数应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同时要加大废石的综合利用。

第二节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企业建设,达标入库。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旗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旗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现场核查评估,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进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矿产资源、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

加强监管,失信惩戒。旗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定期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在规划时间内或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或降级,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第三节  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为引领带动全市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在煤炭、金属矿产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绿色矿山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中西部地区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包括宝日希勒、伊敏、乌努格吐山、甲查—额仁陶勒盖等4个示范分区。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2018年全面启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示范区内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总体布局,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范管理,建成12个绿色矿山,实施2个绿色勘查项目。

专栏十四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一览表

示范区

名  称

示范分区

面积

(km2)

所  在

行政区

主要

矿种

绿色矿山(个)

绿色勘查项目(个)

功能定位

呼伦贝尔市中西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宝日希勒示范分区

546.81

陈巴尔虎旗

海拉区

煤炭

6

 

生态文明、矿地和谐、安全生产、资源高效利用样板区

伊敏示范分区

808.07

鄂温克族自治旗

煤炭

1

 

生态文明、矿地和谐、安全生产、资源高效利用样板区

乌努格吐山示范分区

1825.77

新巴尔虎右旗

铜钼

1

1

绿色勘查、资源高效利用、现代数字化矿山展示区

甲查—额仁陶勒盖示范分区

1401.96

新巴尔虎右旗

铅锌银

4

1

绿色勘查、资源高效利用和矿业装备现代化示范区

 

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合理规划示范区矿业权设置,遵循规划分区管理,构建与本市中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勘查开发布局。以乌努格吐山—哈拉胜格拉陶勒盖、甲乌拉—额仁陶勒盖金属矿集区为重点,合理避让生态功能区,实施整装勘查、集中勘查、深部勘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推进宝日希勒国家规划矿区、甲乌拉矿区、查干布拉根矿区资源整合,提高矿业集中度,推动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坚持勘查与保护并举,建立绿色勘查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勘查,最大限度减少勘查工作对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积极争取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探索创新草原浅覆盖区找矿方法,加大深部找矿理论研究、建立深部找矿模型的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勘查质量和水平。

优化调整开发利用结构。紧密依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大力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内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延长矿业开发产业链,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绿色矿山企业。依托乌努格吐山—哈拉胜格拉陶勒盖、甲乌拉—额仁陶勒盖金属矿集区资源,打造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的铜铅锌矿全产业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分区。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为导向,依托宝日希勒、伊敏两大国家规划矿区,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集中打造以清洁煤电、煤基转化产业为特色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分区。

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控制矿山“三率”指标。鼓励矿山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实力,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采选方法,确保开采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三率”达到或高于设计要求。鼓励综合利用矿山“三废”,采用煤矸石、粉煤灰、废弃土等制造空心砖,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发展矿区循环经济。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统筹解决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问题。新建和生产矿山,要及时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同步治理恢复,不再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保矿区环境优美。以煤炭集中开采区为重点,在宝日希勒示范分区部署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1个,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矿山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居民利益。加快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通过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优先安排矿区周边群众及子女就业、鼓励农牧民集体入股或承包工程等方式,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和谐共同发展。

 

 

第八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呼伦贝尔市地处祖国北疆,辖区内有大兴安岭、草原草甸2大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生态保护区70余处,生态保护地位十分重要。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丰富,煤炭、有色金属等多种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居自治区前列,矿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举足轻重,因具有地域广袤、水资源丰富、环境承载修复能力强等诸多优势,可实现矿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一节 规划协调性分析

呼伦贝尔市2015年有各类矿山260余处,登记面积549.60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22%,实现矿业产值140.8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8.82%,因矿业发展带动的工业增加值超过地区生产总值的30%以上,解决了2.5万人就业问题,高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本《规划》立足于国民经济发展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生态环境保护始终放在首位,科学的规划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妥善解决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障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实施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提出了绿色矿业发展方向及建设思路,对地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质量和水平

《规划》立足于提高全市地质勘查质量和水平,致力于解决资源供应安全问题和提高自治区、全市紧缺矿产资源储备能力,部署了煤层气、金属矿产重点勘查区,并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开发条件等因素,划定勘查规划区块,争取实现找矿突破。为了进一步降低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全面推进绿色勘查,依托先进适用的勘查技术手段,确保勘查工作科学化、绿色化。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规划》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天然林区砂金,明确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要依法逐步有序退出,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治理恢复。此外,对于重点勘查区与各类禁止开发区重叠部分,不再规划设置勘查区块。

二、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矿业

《规划》进一步优化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将开发活动向重点开发区域、重点矿区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同时,依托大中型矿业企业,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提出了绿色发展要求,有效促进矿山与周边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规划》对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了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明确了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方向和举措,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全过程。同时,《规划》立足于当前形势,对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的矿产提出了约束条件,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到2020年,全市煤炭开采总量控制在1.10亿吨,水泥用灰岩(大理岩)控制在673万吨。

三、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资源惠民利民

《规划》按照差别化管理思路,结合砂石土资源禀赋条件、最佳运输半径、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优化了砂石土资源布局,围绕重点城镇、点状开发镇和主要拟建(改、扩建)道路等,有针对性的划定了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及砂石土规划开采区块,用以稳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对砂石土实行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建筑石料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控制在48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年控制在36万立方米,陶粒用粘土控制在42万吨。

《规划》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落实兴边富民行动和能源、资源富民政策,通过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有效推进矿地和谐建设、实施居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举措,切实做到了资源利民惠民,力争打赢脱贫攻坚战。

四、立足生态保护,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规划》全面落实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重点加强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优先安排部署了26个对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影响加大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治理恢复面积10.34平方千米,确保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节 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规划》实施后,矿业开发活动可能在矿山地质环境、水环境、地貌环境、大气环境及噪声等方面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一、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

矿业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及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其中露天开采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边坡、排土场易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形成采空区易诱发地表坍塌、采坑塌陷等地质灾害。全市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宝日希勒、大雁、扎赉诺尔煤矿区,非煤矿区占比很小;自然地貌景观破坏较严重的地区为露天开采煤炭、非金属矿山。

二、对水环境的影响

探矿过程中影响较小,以工程人员的生活废水、勘查作业中产生的废水为主,经清洁处理后可以循环利用。煤矿井巷大规模抽排地下水,容易导致地下水位大幅下降形成大范围的降落漏斗或地下水疏干区;露天矿开采对矿坑范围内的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和裂隙含水层的破坏及影响较大。此外,矿产资源开采形成的生产废水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

三、对地貌环境的影响

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煤矸石、废石(土)、尾矿,其堆存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占用破坏土地使土地丧失原有的生态功能,导致植被减少、景观破坏;矿山固体废料场内的废渣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经降水冲蚀、淋滤后下渗,随地下水在土壤中迁移扩散或直接汇入地表水径流,使矿区及周边的地下水受到污染;高陡斜坡上不合理堆放的废渣体,及废渣场高陡的渣料边坡均有可能发生滑坡或崩塌灾害。

四、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矿业活动过程中,矿山开采剥离、凿岩、爆破、矿石装卸、破碎筛分、运输等过程中易产生粉尘,如果各种除尘措施不到位,会对矿山周边100—200m区域空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此外,一些矿产资源夹层中含有甲烷、硫化氢等气体,会随之开采而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

五、环境噪声的影响

在勘查过程中,机械钻探、物探设备轰鸣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开发活动中,矿山开采剥离、爆破、加工、运输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中爆破属间隙短时间影响,时间短但声级较高,开采剥离、运输、加工等影响时间较长。

第三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规划》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禁止开采区内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要依法逐步有序退出;对于限制开发区域,采矿权新立、变更要严格执行其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应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全过程,通过推行绿色勘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测、建设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等措施,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规划》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内新建矿山需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和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明确矿山废水、废液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可避免和减轻对水资源环境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程度。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矿山企业应选择隔水层较厚或对渣场底部进行防渗处理,并在渣场下游建筑具有防渗能力的拦渣坝。对淋滤液回收系统中的沟渠、集水池用浆砌块石或混凝土进行防渗处理,同时要做好矿山的环境监测工作。对已关闭的矿山,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防止在雨水和风化作用下有害淋滤液继续污染周围水环境。对矿山开发中排放的废水,满足国家的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对泄漏的尾矿水可通过吸附、沉淀法除去金属毒物,同时还应对矿山水环境和周边土壤加强监测和管理,控制污水的外泄。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和减缓措施

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规划》提出了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方向,对于不能利用的要有效堆存处置,鼓励地下矿山采用充填式开采方式,争取废石不出井,合理控制地面塌陷,减少土地占用。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煤矸石治理采用挖据熄灭法、表面覆盖法、浇灌法和注浆法等可防范矸石山的自燃,矿山企业应及时对矸石山进行覆土植被绿化,可有效抑制扬尘,防止矸石山坍塌。对于尾矿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采用化学方式分解处理,尾矿堆放的尾矿库采取防渗措施,涉及重金属的废石废渣贮存时,应考虑防渗设计和渗滤液的收集处理,以避免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周围土壤造成污染。鼓励利用尾矿、废石资源,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大气污染减缓措施

《规划》提出了绿色矿山矿区环境建设方向,煤炭矿山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做好防尘保洁措施。随着规划的实施,矿山集中开采区开采规模扩大,矿石运输量有增大的趋势,应加强对运输扬尘的防治,矿山应配备洒水车,并在通过居民区时控制车速,尽量降低运输扬尘造成的影响。

五、噪声污染减缓措施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和工业场地内设施布局,并优先选取低噪设备,在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处理后,使矿山开采过程中噪声污染源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满足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准确研判了矿业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与要求,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指标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管理举措得当可行,总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本《规划》的功能定位,与《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布局相协调。

《规划》部署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空间管控、总量调控、环境准入等措施,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水环境、地貌环境、大气环境及声环境问题能够得到有效预防或减缓,可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绿色安全、协调有序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力保障祖国北疆生态安全”的发展目标。

 

第九章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节  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规划》发布后,各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规划》的认识,并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建立规划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本《规划》中主要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全面落实。

第二节  强化规划目标制度化管理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执行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年度予以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重大规划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要将规划作为自然资源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公布各旗市区对规划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联合动态管理机制,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应对措施,既要保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勘查开发活动对人文及自然环境的破坏。

第四节  实施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分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有关部门对规划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对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根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内容,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严格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规划评估。对规划执行效果、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做出分析评价,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规划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期间经评估需做出调整的,应由原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节  推进规划信息化建设

以优势资源为依托,以科研机构、地勘单位、大中型矿山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技创新和研发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将重大科研成果做为勘查、开发的股份参与分配,增强科技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集中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中的技术难点,提高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和矿产品深加工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依据规划数据库,建立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变化、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情况监测系统以及国际、国内矿产品市场动态、科技信息,开展矿产资源可供性研究,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平台和信息传播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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