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目标
(一)完成部门承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二)健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计生办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实现全员人口信息协作共享。
(四)配合计生办做好出生实名(新生婴儿)落户登记工作,将年内婴儿落户情况定期通报计生办。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协作共享。
(六)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按照部门责任,落实打击“两非”行动职责。
(七)及时查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评估办法
(一)切实履行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会议
(二)健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达到要求得5分。全员人口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常住户籍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出生实名(新生婴儿)落户登记管理制度,每少一项减1分。
(三)做好当年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每季度将户籍人口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死亡花名)和流动人口登记情况通报计生办,达到要求得10分。每查到一处未通报或迟报的减2.5分。配合计生办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协查,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四)配合计生办做好出生实名(新生婴儿)落户登记工作。
1、配合计生办做好当年出生实名(新生婴儿)落户登记工作,每季度将年内新生婴儿落户情况通报计生办,达到要求得10分。每查到一处未通报或迟报的减2.5分。
2、配合计生办做好出生人口的落户及登记工作,落户时应查验计生办是否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背面下方加盖“出生已登记”章,达到要求得10分。每查到一例未经计生办做出生登记而办理落户的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五)为跨县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办理《暂住证》时,核查计生办已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到100%得10分,每低于要求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10分为限;每月(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初将上月审批结果 (名单)通报计生办,达到要求得10分。每查到一处未通报或迟报的减1分,减分以10分为限。配合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达到要求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打击“两非”行动,依法查处和打击“两非”案件,严厉打击溺杀婴儿及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行为,达到要求得10分。每发现一例应查处而未及时查处的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七)及时查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治安、刑事案件,达到要求得10分。每发现一例应查处而未及时查处的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三、考核评估
(一)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考核年度。
(二)做好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作人员出现非符合政策出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三)本责任书考核评估由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采取不定期检查、督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总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年终根据部门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