绰河源镇2020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牙克石市绰河源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法规、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人社部门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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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社部门 | 职业供求信息发布、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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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社部门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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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社部门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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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社部门 | 失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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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社部门 | 就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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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社部门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8 | 人社部门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9 | 人社部门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10 | 人社部门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审)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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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社部门 | 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 | 内社险发(2012)1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 |
12 | 人社部门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镇级初始审核材料)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13 | 人社部门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14 | 人社部门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死亡人员的丧葬费申报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15 | 人社部门 | 《就业创业证》申请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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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社部门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宜咨询 | 内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17 | 医保部门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灵活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25号) | |
18 | 医保部门 | 医保政策宣传、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
19 | 民政部门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社会化发放 |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内民政发[2018]91号) | |
20 | 民政部门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受理、审核、社会化发放 | 呼政办发(2014)30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1 | 民政部门 |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申请、审核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 | |
22 | 民政部门 | 流浪人员政策咨询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第24号部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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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政部门 | 两项残疾人待遇申请、受理、审核、社会化发放 | 牙克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规范》的通知牙民发([2018]121号) | |
24 | 民政部门 | 低保、特困、老人高龄津贴政策咨询 | 牙克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内民政发[2018]91号)\呼政办发(2014)30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5 | 卫健委部门 | 发放老年人优待证 | 已移交到卫计委 | |
26 | 民政部门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第24号部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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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政部门 | 低保证明出具 |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内民政发[2018]91号) | |
28 | 民政部门 | 申报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并发放补贴 | 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
29 | 民政部门 | 城镇孤儿生活补贴申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
30 | 民政部门 | 留守、困境儿童登记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 |
31 | 民政部门 | 留守妇女登记 | 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 | |
32 | 民政部门 | 特困群众应急救助 | 牙克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
33 | 民政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领取、结果发放 | 《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5]98号) | |
34 | 人社部门 | 医后救助申请(初审) | 牙克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
35 | 民政部门 | 低保动态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内民政发[2018]91号) | |
36 | 司法部门 | 法律咨询 |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呼司通〔2019〕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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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司法部门 | 普法宣传教育 | 1.中共牙克石市委员会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转发《牙克石市委宣传部、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牙党字﹝2017﹞69号) 2.各年度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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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司法部门 | 法律援助申请、咨询 |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呼司通〔2019〕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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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卫健委部门 |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40 | 卫健委部门 | 生育证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41 | 卫健委部门 | 计生协会,宣传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计生协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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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卫健委部门 |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43 | 卫健委部门 | 流动人口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44 | 卫健委部门 | 健康教育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
45 | 卫健委部门 | 健康素养促进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
46 | 卫健委部门 | 流动人口证明出具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47 | 卫健委部门 |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48 | 卫健委部门 | 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 |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建设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49 | 卫健委部门 | 地方病防治工作 |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
50 | 卫健委部门 | 健康社区管理工作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
51 | 卫健委部门 | 流动人口工作及内页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2 | 卫健委部门 |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3 | 卫健委部门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宣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4 | 卫健委部门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5 | 卫健委部门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认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6 | 卫健委部门 | 独生子女奖励费申报发放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7 | 卫健委部门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8 | 卫健委部门 | 独生子女失独家庭特别扶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59 | 卫健委部门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扶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
60 | 卫健委部门 | 除“四害”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 |
61 | 应急部门 | 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与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2 | 应急部门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3 | 应急部门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4 | 应急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5 | 应急部门 | 防汛抗旱、防火的指导和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6 | 应急部门 | 应急联络和应急信息传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7 | 应急部门 | 受灾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8 | 应急部门 | 涉及居民的消防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69 | 工会部门 | 困难职工帮扶 | 中共牙克石市委办公室办发〔2019〕39号 | |
70 | 工会部门 | 工会会员教育培训 | 中共牙克石市委办公室办发〔2019〕39号 | |
71 | 工会部门 | 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 中共牙克石市委办公室办发〔2019〕39号 | |
72 | 工会部门 | 女职工关爱与保护 | 中共牙克石市委办公室办发〔2019〕39号 | |
73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报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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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 | 内蒙占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要求,为在现有优抚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切实做好悬挂光荣牌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现提出我区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二、信息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 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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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现役军人家属信息采集 | 内蒙占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要求,为在现有优抚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切实做好悬挂光荣牌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现提出我区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二、信息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 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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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政策咨询 | 《关于牙克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分类类别的通知》二、职责任务 (二)协助做好退役军人联络接待、心理疏导、来信来访、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困难帮扶等工作。 | |
77 | 住建部门 | 低保楼档案整理和保管 |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有关规定的公告》 | |
78 | 农牧部门 | 农牧业领域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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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农牧部门 | 专业技术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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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农牧部门 | 动物防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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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农牧部门 | 为农牧民提供产业信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