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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 71 信息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措施,,现将《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措施,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1〕3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牙政办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建设亮丽牙克石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三)工作目标。在林草系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形成并公布新的行政证明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二、工作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实施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范围内全覆盖开展。

(二)定义。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正向清单)应当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批、林业植物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方面,特别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需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负向清单)应当包括以下7个方面,即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其他方面的证明事项可以本着最大便民的原则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其他依据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告知承制证明事项的确定。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拟定本系统行政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经市森林资源管理一室审核汇总后统一形成牙克石市林草系统的行政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上报市司法局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及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各部门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计划。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部门行政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工作责任。

(二)目录梳理阶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行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经主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3月16日前与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司法局(电子版同时报送)。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林草系统工作实际,对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具体事项设立依据实施方式、核查方式等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增减、修改、完善等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3月16日前与本部门行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一并反馈森林资源管护一室。市本级对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形成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全面实施阶段。市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后,市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全面开展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及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要做到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市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部门及人员要依法依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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