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有产权的车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的专有部分面积,投票权比照前述规定计算;无产权的车位及摊位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的专有部分面积。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单个业主或买受人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亲属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授权委托书;
(二)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或者具有相关产权证明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