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社区党组织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
(三)公开透明。从项目确定开始到项目完成,全过程应该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项目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避免资金浪费。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直接用于奖补各地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方面。主要用于补助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对功能相对落后的党组织活动场所进行改造升级。
(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直接用于增强街道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提升街道社区党组织组织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解决涉及辖区居民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或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的支出。自治区每年安排每个社区10万元,主要支持用于以下使用范围:
1.便民利民类。添置便民为民的工具、用品,印制服务民生的资料;举办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兴趣爱好等居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培训讲座;为特殊群体提供代理代办有关事务服务。
2.群众活动类。开展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才艺展示、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主题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为群众性活动团队购置或租借必要的器材设备。
3.关爱帮扶类。对老弱病残、下岗失业、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体,对困难党员、大病党员,对因遭受意外、大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现有救助政策保障下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的关怀照顾。
4.公益风尚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小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扶持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5.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程序:
(一)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项目管理程序
1.旗县(市、区)委组织部上报本地社区活动场所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意向。
2.各盟市委组织部根据旗县(市、区)上报情况,研究确定需要使用奖补资金的项目,于每年8月中旬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时,盟市和旗县(市、区)组织部门将项目资金申报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盟市上报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和相关要求,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和评估排序,结合各盟市上一年度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及升级改造等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并由部务会研究确定,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分配方案。
(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项目管理程序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时更新各地区社区党组织数据库。
2.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向财政厅提供社区相关情况数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下达:
(一)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合理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二)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结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供的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和全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财政预算。
(三)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盟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后会商同级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下达到街道(苏木乡镇)。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由社区所属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统一进行审核、专账管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专项资金的支付实行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区党组织外出考察、会议接待、表彰奖励支出;
(二)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报酬和各类津补贴;
(三)社区党组织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四)偿还借(贷)款;
(五)其他法律规章明令禁止的支出。
第六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使用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涉及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的旗县(市、区)要认真指导街道(苏木乡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项目的主要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盟市委组织部汇报。
(二)街道(苏木乡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及时向旗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使用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展需求调查。由社区党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居民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形成居民需要社区党组织解决的若干具体事项。
(二)初步确定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共同组织召开党员议事会、居民议事会,采取表决的方式,研究确定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事项。
(三)制定实施方案。社区党组织要对确定的事项形成具体的初步实施方案,明确事项的名称、金额、承办人、完成时限和主要措施等,并将有关情况向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报告。
(四)公示实施方案。社区党组织经请示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同意后,要在社区公示栏和居民楼栋对初步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七天(突发应急事件后补)。对居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社区党组织要予以采纳,并对初步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履行审核手续。社区党组织要将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按实施方案及时履行资金拨付、报销入账等相关手续。
(六)组织实施。社区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随时进行公布。
(七)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原则上实行社区党组织提供报账凭据、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审核的报账流程。
(八)社区确定报账员,每项支出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会签后(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同时会签),到街道(苏木乡镇)进行报账,并与街道(苏木乡镇)账本同步记备查账或辅助账。
(九)社区及时对资金支出情况向本社区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议。
(十)社区党组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实施方案、相关会议记录、签到册、表决票、报销凭证复印件等及时整理归档。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负责实施方案的审核和专项资金支出的财务会计账表的档案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组织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要求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组织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规〔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