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 | ||||||
创业担保贷款 |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工作依据 | 办理流程 | 申请要件 | 办公地址与时间 | 服务承诺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内财投〔2018〕444号); 2、《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蒙银发〔2017〕82号)。 3、《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呼财金〔2020〕21号) |
①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有效证件到本人经营项目所在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②提交审核资料: 贷款申请人在通过像贷款申请人初步审核后,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基本要件》规定,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经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经担保机构审批通过后,递交经办银行; ③入户考察: 由经办银行对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进行审查,同时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联合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入户考察; ④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联合考察合格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审核无误后存档,同时通知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银行账号,经办银行确认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3)贷款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4)贷款申请人所属特殊群体身份证明(高校毕业证、残疾证、复转军人退役证等); (5)贷款申请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场地证明; (6)贷款申请书(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 (7)贷款担保人数由担保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担保人必须是由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担保人年龄距退休三年以上; (8)贷款担保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包含首页); (9)贷款担保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10)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公地址:牙克石市劳动大厦50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递交经办银行。 |